管理制度-卫生监督执法文书规范 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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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卫生厅监督处 曹敏 案件来源:检验中发现案发单位(人):县自来水厂受理时间2004年8月14日9时10分案情摘要:县卫生防疫站对自来水厂的出厂水进行了检验,其水质检验结果超过了生活饮用水常规限值。 处理意见:建议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科进行监督检查。经办人签名:陈2004年8月14日 负责人意见:同意经办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李2004年8月14日 第1页 共1页被检查人:县自来水厂检查机关:县卫生局检查时间:2004年8月15日10时10分至11时50分检查地点:取水水源,自来水水厂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后检查,检查记录:县卫生局接到县卫生防疫站水质检验报告后,县卫生局派二名卫生监督员张、王在
2、副厂长刘陪同下进行了检查。 该自来水厂以河水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有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河内。未将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 并未设明显的范围标志和注意事项及告示牌,该自来水厂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该水厂有消毒设拖,消毒剂的投加量不能满足水质要求,该自来水厂设有水质检验室,有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因设备不全,人员素质不高,35个检验项目仅能检验10项,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张、王、李等15人, 今年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上岗工作,该自来水厂未向县卫生局申请办理供水卫生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生产、销售饮用水
3、,县卫生防疫站对水厂的饮用水定期进行抽检,于2004年8月10日采了一份出厂水样进行检验,检出总细菌数为每毫升菌落形成单位180个,总大肠菌群100毫升检出10个,游离性余氯为每升0.2毫克。经毒理学指标化验,氰化物每升0.08毫克,铬每升0.09毫克,砷每升0.9毫克,硝酸盐每升30毫克。细菌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均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附检验结果)。 以上笔录属实被检查人签名:刘 卫生监督员签名 张、王 2004年8月15日 2004年8月15日 当事人:县自来水厂案由:生活饮用水污染案承办机构:县卫生监督所 承办人:张、王案情及违法事实:自来水水厂以河水为给水水源,取水段不符合卫生防护要求
4、,水厂消毒剂投加量不能满足水质要求,经县卫生防疫站检验生活饮用水水质,超过常规检验标准限值。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水质检验报告单争议要点:无处理建议:以上事实违反了传染病防制法第十三条;传染病防治法实拖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一)项;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一)、(三)、(四)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责令限期两周改进,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承办人:张、王2004年8月16日负责人意见:同意以上意见负责人签名:李2004年8月16日 ()卫传告字(2004)1号县自来水厂:你(单位)未
5、申请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直接供管水人员末取得健康证从事供管水,供水水源未划定防护地带,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传染病防治法实拖的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一)项、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一)、(二)、(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两周改进、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在2004年8月19日到街号县卫生局办公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联系
6、电话:4067871联系人:陈 当事人签收:刘 县卫生局 (盖章) 2004年8月16日 2004年8月16日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第1页 共1页当事人:自来水厂陈述申辩人:刘承办机关:县卫生局承办人:陈陈述和申辩地点:县卫生局会议室陈述和申辩时间:2004年8月18日9时10分至11时0分 陈述和申辩内容:告知事项:你厂生活饮用水污染一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于8月16日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厂有权对案件事实、证据、理由等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有放弃申辩的权利:有对本案承办人员提出回避的权利。刘:我不申请回避,但你局行政处罚过重,因为我
7、厂消毒设施全备,就是消毒和供水水源管理不严、直接供管人员我组织进行体检,我们向你局申请卫生许可证、有关检验设备,因经费困难,停不能购置,请县卫生防疫站定期进行抽检,因此,我厂请求免予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人签名:刘 2004年8月18日 卫生监督员签名张、王2004年8月18日 ()卫传罚字(2004)1号被处罚人:自来水厂 地址:街号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厂未申请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直接供管水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从事供管水,供水水源未划定防护地带,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单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传染病防治法实拖的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
8、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现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一)项、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一)、(二)、(三)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两周内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地址街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卫生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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