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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价制度发生巨变!住建部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6号部令进行了修订。刚刚在官网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增加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条款。明确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过程结算开展的基本流程和时限要求,提出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结算理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编制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意味着施工单位也必须配置注册造价工程师,预计最少是一造一个,二造一个!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
2、审核。次T*u1从TJ)泣3IAKRpi11J?Zs.,.期X.W攵KK-i*Ii*X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第一十条造价工程帅编制工程t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筌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壬书用关再等1用他责成果文忤M田正业加蛊企业公由编制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由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人、审核人分别承抵算文件的组成部5的结算文件进行再发承包双方为度分段进行工程才第H二十二条造价工程婶编制工程量清单,.MinistryofHousingandUrban-Rura1D
3、e豺thePop1!1年12月3日星期三桧素臼工作缸箱:用户名定码应责任。磅如民绘翻回但图在的位置:首页政策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司局函标(2023)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司局函标(2023)1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们修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4、,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2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联系电话:010-58934733联系邮箱:chengm联系地址:d匕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施工发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23年12月2日附件2: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自2014年2月实施以来,对规范计价行为、加强造价管
5、控、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16号部令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的需要。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转型升级,按照建筑法、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精神,我们对16号部令进行了修订。现说明如下。二、修订原则一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有关内容,不断完善各项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各方市场主体反应强烈的计价依据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价格竞争不充分、竣工结算不及时等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三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经
6、营成本。三、主要修改内容(一)推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据的组成内容;明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职责;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按市场价格编制,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为概预算编制提供依据。(二)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要求,取消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的相关规定,减轻企业负担。(三)推行建筑工程
7、施工过程结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增加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条款。明确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过程结算开展的基本流程和时限要求,提出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结算理由。(四)其他调整内容。一是增加关于工期的条款。二是删除原办法中有关工程造价鉴定内容。三是规范文字表述。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统一修改为工程计价依据”。此外,关于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具体要求、造价工程师责任落实等内容拟在工程造价
8、咨询业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中予以考虑,本办法不再赘述。建筑工程施匚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行规定拟修订规定(黑体字为拟新增内容,删除线文字为拟IH除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崖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
9、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巽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迂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供及筌讦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款及施工工期等活动.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第三条造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
10、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工程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信息公共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IS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
11、理.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工程造价管理标准和工程计价规则;(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四)市场价格信息;(五)其他工程相关技术资料。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第六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费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
12、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费的皖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取向及林限IH反其麻半天H13ttJIdJR-1-立岫且储1;/Ph-人ff#曲仕京6B4f1*4fSKfTd15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七八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
13、清单计价规花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茏标准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耕、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第丹九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依据等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侑息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第九十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壬程计价
14、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借悬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依据等编制.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第十十一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K1TJRJUt3JW苑,F上住WrFA:机人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企业定嗔和市场价格倍悬等编制1投标人应当依据工程.清单、工程计价依据和企业对招标工程成本的分析与预测,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并承担相应风险。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徙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15、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丰一十二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Pf1闺4ff什启孀夕02+&加左14r士注士EitI=IIz1IX-ZqW+赶取工百斗IJ#自日)1f且祜甲八氏Xa/WU-历TJC工aPPIJ及甲u天跳*1Ji1IT中认为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提出合理的依据和理由.第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第十三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5(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