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docx
《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学生院内申诉的范围是: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依照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诉。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学生。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包括学校的处理、处分决定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第二章受理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XX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处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分管学生
2、工作的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外法律顾问等组成。第六条学生应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积极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院就其本人做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0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委员会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此情况外超过申诉时限而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
3、诉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相关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二)就不服处理或处分的事实提出具体理由和依据;明确表述撤销、减轻或其它更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的要求;(三)签字并注明提出申诉的日期。第九条申诉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后应立即召集委员组成不少于5人的受理小组受理申诉案件。受理小组成员的召集应遵循回避原贝%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诉人:(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三)不符合本规定
4、第十条相关内容,不予受理。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申诉决定之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书后的15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复查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决定受理申诉后,依据受理的具体事项,可采用书面审查或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Q第十三条采取书面审查的申诉处理,申诉处理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一)提取、查阅原处理材料,对原处理材料进行复查;(二)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审议听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辩。申诉处理小组视情况也可以直接听取申诉人或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职业学院 学生 申诉 管理 规定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