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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畅行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健康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4术语和定义4.1 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4
2、.2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4.3职业健康监护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4.4 职业健康检查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
3、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查者健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4.5 职业禁忌证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4.6 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5职责5.1 分管安全副总安全职责5.2 职业健康管理部门5.3 工会5.4 其他部门6工作内容和要求6.1基本要求1、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审议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2、公司在制定生产经营整体计划时,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总经理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通过层层分解的目标使下属部门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目标、进度和考核指标;每年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序、嗜好等一般概况;(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
5、)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5)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4、职业病防治经费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包括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治疗、赔偿与康复、工伤保险等方面。6.2 前期预防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进入职业卫生监管系统,统一管理。2、公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
6、价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作为下一阶段工程设计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依据。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12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向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4、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对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不隐瞒其危害,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
7、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他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6、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6.3 工作场所的管理1、生产布局合理,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噪声声级高的车间与低的车间分开,热
8、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厂房为多层建筑物竖向布置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作业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噪声与和振动较强的设备应放置在底层;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废水排放管道不能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应重点考虑达到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电离辐射、防非电离辐射等的要求。2、可能发生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性物质泄漏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3、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车
9、间淋浴间、更衣室,以及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6.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工作状态。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4、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5、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应定期回顾,形成电子文档,便于进行历史数据的比对,分析其发展趋势,为后续技术预防工作提供有
10、效决策依据。6.5 履行告知1、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2、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并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进行职业健康培训。3、应就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范畴、工伤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等内容进行告知。6.6 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1、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并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台帐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名称、主要技术参数、安装日期、使用目的、防护效果评价、使用和维
11、修记录、使用人、责任人等内容,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应有负责保管、定期更新。对于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2、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标准,并按标准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制度;对于职业病个。6.7 职业健康监护1、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2、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如果是在岗期间发现的,应从劳动者禁忌的作业岗位调离。3、在岗期间定期体检中,一旦发现劳动者出现与从事的职业相
12、关的健康榻害,应将其调离原岗位,同时还应进行妥善安置,包括医学观察、诊断、治疗、和疗养等一系列措施。4、在劳动者离岗时有义务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签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5、禁止童工、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6、给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接触的危害程度应有级别上的区分,同时,结合接触时间区别给予。7、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定期回顾,形成电子文档,便于进行历史数据的比对,分析其发展趋势,为是否转岗或调离的预防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6.8
1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1、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过线路、紧急集合点、救援设施的启动、医疗救护方案、联络方式等内容。2、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6.9 职业卫生培训1、公司负责人、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2、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劳动者一律不得安排上岗。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14、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应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教材、试卷、考核成绩等。3、公司负责人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以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周期为一年。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视作继续教育。6.10 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1、当发现疑似职业病病
15、人、职业病病人时,及时向集团公司安技保卫部、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2、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感到不适,又排除其他疾病的,经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应安排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3、劳动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行政部应根据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康复疗养。4、劳动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行政部在劳动者经医治或康复疗养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行政部为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报工伤,对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其鉴结果安排适合其本人职业技能的工作。5、当劳动者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制造物流部应如实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资料。职业卫生资料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资料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及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情况。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接触史、上岗前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结果的资料7记录和表格附件一职业卫生有毒有害状况统计表附件二有毒有害作业点登记表附件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附件一职业卫生有毒有害状况统计表序号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