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刑事司法之维——以老年被追诉人为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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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我国已然步入老龄化国家,近年来“银色犯罪”也不断增加。加强老年被追诉人刑事司法保护有利于传承矜老恤老法律文化、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完善老年人法律保障体系。但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目前主要局限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刑事诉讼法层面尚未有明确系统的规定。基于此,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在老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司法过程中,合理规定老年人从宽处罚年龄界限、建立专门的老年人犯罪案件处理机制、在不同诉讼阶段中加强老年被追诉人权利保护。关键词:老年被追诉人刑事司法保护宽严相济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老龄化”浪潮扑面而至。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中国人口调查数据显示,我国“60周岁及
2、以上人口24949万人,占总人口的17.9%,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16658万人,占总人口的11.9%”。这一宏观数字无疑显示出我国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党和国家对老龄化趋势带来的社会保隙和社会治理问题也予以了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而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无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老龄事业建设的重中之重。2019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其中部署的具体工作任务之一就是“强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治环境,保隙老年人合法权益”。长期以来,我国保隙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主要聚焦于养老、医
3、疗、保险等社会服务领域并取得了可喜成绩,然而,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并发挥着基础性的秩序构建功能的刑事司法领域,对于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却回应甚少。基于此,笔者不揣冒昧,拟结合“银色犯罪”中老年被追诉人的自身特殊性,围绕老年被追诉人刑事司法保护的强化和落实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刑事司法运行机制以及我国老龄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老年被追诉人刑事司法保护的语境分析随着老龄化现象的加剧,老年人口的持续增加不仅给社会的医疗、养老带来较大负担,“银色犯罪”亦随之增多。如何结合老年人的自身特点构建科学合理的老年人犯罪追究机制,有效化解老年人犯罪增多所带来的社会冲突和压力,是一个亟
4、待解决的问题。当今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对于老年人犯罪都有专门规定,我国古代刑事立法对老年人犯罪也有所涉及,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立法对老年人犯罪并无规定,直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从实体法层面强调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才弥补了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对于老年人犯罪规定的空白C然而稍加考察不难发现,现有规定依旧有失全面,尤其是关于刑事司法过程中老年被追诉人程序性权利的规定仍然付诸阙如。因此,在整个社会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关注老年被追诉人的刑事司法保护问题是一种现实的语境需求。(-)传扬矜老恤老的法律文化所必需矜老恤老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来一直追求的美好理想与伦常秩序,这一传统思想体现在
5、法律上即是“恤刑”原则。我国古代刑法对于老年人犯罪有着明确规定,且大多数强调对其从宽处罚。如周礼秋官司刺中规定了三赦之法;唐律疏议名例律中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做了更加完备的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恶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到了近代,191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规定“未满16岁或满80岁的人犯罪,得减少本刑一等或两等”等。世界各国的刑法中对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也都本着宽容态度,对其适用较为宽缓的刑罚。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2条规定“被判刑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可经一定程序批准而停止
6、执行剥夺自由刑”、墨西哥刑法第34条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等。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也传承发扬了矜老恤老的传统思想,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在人权保障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我们认为,在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司法过程中理应传承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粹,借鉴他国司法经验,在追诉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加强对其权利的保护。(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必需2005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指刑事处置应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做到有宽有严、宽严并举。该政策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
7、提出的,强调刑事立法政策与刑事司法政策的统一。在程序法层面,宽严相济主要是指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对被追诉人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和程序处置,从而在程序上体现宽严有别、宽严统一。具体而言: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主观恶性大的犯罪,如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依法从严惩处,提高案件的审级,在侦查阶段采用特殊的技术侦查措施等,贯彻“严”的政策。对于罪行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减少适用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适用不起诉制度,审判阶段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执行阶段适用社区矫正制度等,贯彻“宽”的政
8、策。对于老年人犯罪而言,一方面要予以惩治打击,彰显法律的正义和威严,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由于老年人生理与心理机能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衰退,对外界事物反应能力较差,自控能力较弱,辨认与控制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降低,主观恶性与社会危险性较小,所以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检、最高法相继出台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解释中都规定对“老年人犯罪酌情从宽”,如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1条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刑事司法过程中对老年被追诉人酌情从宽处罚,既可以帮助其归复社会、减少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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