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假认证灰色产业链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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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网络虚假认证相关的上下游犯罪行为形成的灰色产业链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和负面影响,既助长了网络违法犯罪,又大大增加了监管和执法、司法取证成本,严重破坏了网络安全法实名制的规定,影响社会安全生态治理。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针对网络虚假认证相关行为的独立罪名,需要通过法律解释等方法对尚未明确法律属性的灰色产业链相关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并争取在未来的法律修改中将相关行为写入刑法条文之中。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网络虚假认证黑灰产业链网络犯罪伴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和网络购物用户数量的快速增长,虚拟环境中出现的风险问题日益增多,这种安全风险是双向的。一方面,平台方面临黑产工具不断更新、病毒木马持续增长的
2、威胁。另一方面,网络用户在每一次的上网行为中都有可能遇到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侵犯个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情况。黑灰产业链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与网络犯罪紧密联系在一起,公民个人信息是网络犯罪的源头,是黑灰产犯罪行为人实施进一步犯罪的工具。如何正确利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也会影响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和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必须上升到刑法层面,才能在保护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起到遏制、打击网络犯罪的目的。但是,在我们强调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同时,也要看到,有许多人主动地让渡出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利,帮助犯罪的实施,此时如果继续过分地强调个人信息保
3、护,可能会阻碍科技进步和网络发展,也会给互联网企业、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行造成障碍。而网络虚假认证这一灰色产业链,正是滥用个人信息权利行为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两者重合出现的领域,故本文以此问题为出发点,探讨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滥用行为的限制。一、网络虚假认证灰色产业链的行为表现及刑法规制必要性恶意注册、虚假认证等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不法行为,由于在立法上尚未明确规定这些行为的性质,甚至参与其中的各环节行为人,有时也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所以被称为灰色产业链。暴利驱动下,灰色产业链异常繁荣,成为全球性问题。据国外媒体报道,TW让ter的发展带动了“僵尸粉”地下产业链的蓬勃发展。安全公司的研究报
4、告显示,该产业链规模已经达到4000万美元至3.6亿美元。这些灰色产业与黑色产业相互依附、交织,已发展为跨平台、跨行业的集团犯罪链条。手机黑卡、银行卡、身份信息非法买卖,看似灰色产业,如影随形的却是网络诈骗、盗窃、攻击等各类黑色产业。比起从2015年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发起的“重点打击三类网络黑色产业专项行动”以来已经引起政府、社会、平台三方重视而重点打击的黑色产业链,灰色产业链的相关行为至今尚未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虚假认证行为的表现和流程虚假认证是指身份信息无效或者归属人与实际操作人或者与店铺实际经营人存在不一致,其行为实施者是以售卖账号或网店认证为目的,从事利用非本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认
5、证的个人和团伙组织。需要注意到的是,虚假认证和恶意注册是两条有所区别但又联系紧密的灰色产业链。恶意注册是指个人或团伙以牟利、扰乱社会管理及市场经营秩序,在互联网平台上通过批量创建网络服务账户的行为。虚假认证的卖家,往往利用大量恶意注册的买家账号进行炒信、刷单并进一步实施诈骗、盗窃、售假、售卖违禁物品等犯罪行为或者用于转移犯罪所得、洗钱等。所以这两个灰色产业链是既独立成链又结合作用的。实施虚假认证行为主要有两种目的,一是直接利用虚假认证的账户进行炒信、诈骗、售假、售卖违禁物品、转移犯罪所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批量进行虚假认证,再将认证账户出售给他人获取利益。在手法上,虚假身份认证可以分为兼
6、职认证、身份盗用、身份借用三大类型。其中兼职认证的比例占了80%,成为虚假身份认证的主流手段,是身份认证黑灰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虚假认证目前已经形成人员数量庞大、分工明确的灰色产业链,整个链条涉及人员众多,分工复杂,利用多种平台和社交工具进行沟通。一般性流程如下:1认证前:线下大量获取身份信息,过去的收集渠道主要在偏远地区、农村、工厂或学校。现在已经更新为以购买的方式从信息权属人手中购买信息,甚至直接购买注册好的网店。这种信息提供者被称为“兼职人员”,收集者则被称为“兼职主持”和“地推,前者负责指导他们利用本人身份进行虚假认证,并收购转卖;后者负责到各大网络通信平台以及线下专门找人来完成虚假认证
7、。2 .认证时:通过收购垃圾账号或者自行批量注册账号,用收购的真实身份信息来进行开店或社交账号的身份认证。这一环节的参与者被称为“放单”,他们从网赚平台上了解到账号需求方的账号需求,派发给下游“兼职主持”完成注册任务,然后收购已认证账号进行转卖获利。有时,在注册认证的环节,信息权属人已经在出售网店之前就完成了注册认证,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如果触发二次认证,信息权属人会配合店铺实际使用者进行认证(提供照片、认证码或人脸识别)。这种主动向违法行为实施者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账户或网店并配合后续认证的行为,因为属于信息权属人自愿主动提供,有相应授权,所以是司法实践中规制的难点。3 .认证后:利用虚
8、假认证通过的账户直接进行欺诈、售假、炒信、售禁、发布违禁信息、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将该账户多次倒卖。这个环节的参与者也是整个产业链的终端,即最终账号使用者,一般都是利用这些他人实名账号从事售假、违禁、欺诈等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有些人作为买卖中介,直接倒卖获利。现在的虚假认证过程中,已经抛弃过去使用伪造、变造的虚拟身份信息进行注册的方式,而是使用真实公民身份信息进行注册认证。出现这种升级的虚假认证行为的原因主要是现在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程序的规范要求、刑法条文和司法实践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相关行为的严厉打击和网络实名制的推行,导致过去用一个假身份信息注册多个账号信息不再可行。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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