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4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 3事件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1.6 应急预案体系关系说明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1.1 应急指挥部1.2 市指挥部办公室1.3 县区、经济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1.4 指挥关系1.5 技术支撑队伍1.6 应急处置救援队伍3预防和预警3. 1信息监控3.2预防工作3. 3预警及措施4应急响应4. 1应急响应分级4. 2分级响应4.1 信息报告与通报4.2 应急处置4.3 信息发布4.4 安全防护5后期处置5.1 调查评估5.2 责任追究5.3 善后处置6应急保障6.1 通信保障6.2 装备物资保障6. 3宣传、培训与演练6
2、.4 经费保障6.5 保险7附则7.1名词术语解释7.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7.3奖励及责任追究7.4预案修订7.5预案发布实施8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完善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恢复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消除、减轻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1
3、.3事件分级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原则,按照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In级)和一般(IV级)四级(见附则7.2)o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对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修订。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市境内(陆域、海域、空域)除核与辐射事故、海上溢油、船舶污染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市重污染天
4、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1. 5工作原则1.1.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首位,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加强对环境事件风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预防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1.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1.1.1 5.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5、和履行先期处置义务。1.5.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1.5.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积极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1.6应急预案体系关系说明本预案是*市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所有涉及*市境内水、大气、土壤、海域等要素的专项环境应急管理预案均为本预案的子预案;水源地、重污染天气、溢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均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县区、经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均
6、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属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县区、经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技术支撑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县区、经济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组成。2.1应急指挥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
7、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军分区、*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供电公司及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2.2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在市生态环境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见附件2)2.3县区、经济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县区政府和经济区管委会应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
8、建等应对工作。2.4指挥关系发生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区、经济区应急指挥部(或事发地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指挥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应派员指导。发生较大(川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县区、经济区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于市指挥部到位后移交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当发生超出*市地域范围的较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时,上报省指挥部。发生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指挥部负责指挥,市指挥部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移交指挥权,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报告省指挥部并配合省指挥部做
9、好先期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向其移交指挥权,或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授权继续指挥应急处置。2.5技术支撑队伍2.5.1专家组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组由有关法律、经济、技术、管理和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2.5.2应急监测队伍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托*市环境监测站及*市相关环境监测部门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2.6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市指挥部依托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部队、驻军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大型化工、石化和化工装置抢修队伍、专业危险化学品处置队伍、其他专
10、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应急力量,组织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3预防和预警3.1信息监控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3.2预防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至属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3.2.1
11、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3.2.2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3.2.3统筹安排应急物资,科学确定避难场所在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市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中的所有单位,如:辽河油田、辽河油田溢油处置中心、辽河石化分公司、华锦集团、北沥公司、北燃公司、*港、市自然资源局、*军分区等单位应急物资库中的应急物资和应急专用设备,统一归
12、市指挥部调度,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需要转移周边群众的情况时,由指挥部根据监测组的监测结果和专家组意见,科学确定应急避难场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3.3预警及措施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IV级、III级、H级和I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事发地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IV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3、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发布。县区、经济区范围内发生符合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情形之一的,即发布蓝色(一般IV级)预警。蓝色预警发布的范围:事发地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所在地群众,同时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In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发布。市区范围内发生符合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HI级)情形之一的,即发布黄色(较大In级)预警。黄色预警发布的范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所在地群众,同时上报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报请省政府,根据省政府授权由
14、市政府发布或由省政府发布。市区范围内发生符合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级)情形之一的,即发布橙色(重大级)预警。橙色预警发布的范围:省、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所在地群众,同时上报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I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市区范围内发生符合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特别重大I级)情形之一的,即发布红色(特别重大I级)预警。红色预警发布的范围:省、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所在地群众,同时上报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3.3.2预警措施
15、当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电话:*),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4)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电话:*)O当发布II级、I级预警时,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2)根据当时及近期气象条件,专家组协助指挥部确定临时安置场所,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