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docx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docx(1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各市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局,广电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监、旅游、文物等部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居(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旅游景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等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
2、训工作职责和教育培训内容,依照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学校和单位以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切实做好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把规定贯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规定是消防法修订实施后颁布的一部重要配套规章,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国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必将产生重大推进作用。全省各级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监和旅游部门要从“保民生、保稳
3、定、保增长”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部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形成制度,抓好落实。二、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明确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结合贯彻落实省综治办200923号关于印发关于综治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贯彻落实新消防法为契机,结合本部门的行业特点和工作分工,研究制定本部门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具体方案并抓好落实。各市公安机
4、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议,在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顺利开展。根据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机构,凡涉及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厅受理申请,凡涉及职业技能培训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完成是否同意设立的前置性审批,并颁发办学执业许可证书后,由省民政厅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各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上述规定及规定全文,并帮助提出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申
5、请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宜。三、建立协作机制,共同促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基础,需要全省各级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常抓不懈。一要定期进行工作会商。各地要依托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工作会商制度。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会商,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临时会商,通报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二要做好专业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申请后,应征求省公安厅消防局的意见;省公安厅
6、消防局收到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厅消防局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进行质量评估时,应邀请公安厅消防局专业人员参加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三要适时进行督导考核。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7、,并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按照规定实施奖惩。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并督导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奖惩。附件: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广播电视局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旅游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
8、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一)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社会 消防安全 教育 培训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