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带班下井坑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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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领导带班下井(坑)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省、市、区下达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带班人员:矿级领导、涉煤科室领导。第二条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带班人员按照当月的带班表执行。第三条带班人员严格按照带班表执行带班,因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同级的带班人员调班,并
2、在信息调度中心登记备案。第四条带班人员入井时间:夜班23:40前早班08:40前中班15:40前第五条带班人员在中央变电所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交接班记录。第六条每月25日前由信息调度中心对下个月带班人员的班次进行排班,并在调度会议室、主井口公示,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第七条调度中心于每月月底将当月领导带班的计划完成情况汇总统计后,张贴于主井口公示栏进行公示。第八条每月由信息调度中心负责带班记录薄的发放和管理。第二章带班人员职责第九条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三走到”。即新扩区、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条件、新工艺、新装备现场要走到,最远的区域要走到。第十条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三必到”。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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