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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碳计量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碳计量中心(含能源计量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碳计量中心)管理,提升计量服务低碳绿色发展的能力水平,按照计量发展规划(20232035年)和湖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碳计量中心是面向全省经济社会低碳绿色发展需求,系统性开展碳计量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和服务能力建设,为政府、行业、企业提供碳计量数据采集、分析、评价和应用服务的省级计量测试服务机构。第三条本省省级碳计量中心的申请、筹建、验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碳计量中心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省级碳计量中心建设应当按照实现“
2、双碳”目标的总体要求,以需求牵引为导向,以服务和支撑产业绿色发展为使命,围绕重点产业、重要社会管理领域的碳计量测试技术需求,创新计量服务模式,提高碳计量测试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为经济社会低碳绿色发展提供全溯源链和前瞻性的碳计量技术服务和管理服务。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级碳计量中心的统筹建设和业务指导,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第二章主要任务第六条省级碳计量中心的主要职责:(一)开展碳计量测试技术需求分析。深入了解产业、重要社会管理领域碳排放计量技术应用、碳资源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持续跟踪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对节能降碳的计量测试需求、碳排放计量审查需求,编制碳计量关
3、键参数计量测试需求报告,明确碳计量测试技术、节能降碳管理服务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加强碳排放计量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展前瞻性碳计量、碳足迹、能源计量关键参数测量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提升工业制成品碳足迹计量能力,推进能源计量与碳计量有效衔接。开展碳计量标准和相关标准物质研究,制修订碳计量技术规范,推动碳计量技术在节能降碳领域的应用,为全省碳排放统计核算、碳市场履约与核查确权提供技术支撑。(三)开展碳排放计量数据应用研究。围绕碳排放统计核算、碳交易等需求,开展碳计量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应用,加强重点行业碳排放数据库建设,构建行业、区域碳计量数据应用平台,为政府监管、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提供可靠、准确
4、的计量数据支撑。开展碳计量数据质量分析评价、安全可信共享和标准化等技术研究,为碳排放“双控”、用能权核查、碳排放权核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监管等专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推动碳计量数据共享与应用。(四)开展能源资源及碳计量设备测试校准服务。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各重点领域测量设备及碳计量设备的量值溯源需求,建立和完善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提升测量设备测试校准技术能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全溯源链的计量测试与校准服务。(五)开展碳计量技术及管理服务。紧密结合产业和重要社会管理领域绿色发展对计量管理的需求,提供能源审查、节能监测、节能评估、节能量审核、能耗限额对标、能平衡测试、能效检测、节能规划等节能技术服务
5、。开展碳计量诊断、碳排放计量审查、碳计量数据质量分析评价等管理服务,推动节能降碳从综合“测算”向精准“计量”转变。(六)提供碳计量监督技术支撑。参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计量制度研究,研究建立碳计量监测、审查和评价制度。加强碳计量相关技术规范制修订,推进不同区域、行业、企业碳排放测量,为政府部门碳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支撑。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合理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完善计量管理体系。第三章申请和批筹第七条省级碳计量中心采取自愿申请原则。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二)所申请的服务领域须符合实现“双碳”目标的要求
6、;(三)服务的产业具备一定规模或相关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有较大需求;(四)具有服务产业集群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计量测试能力;(五)具有适应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计量科技创新能力;(六)具有保障碳计量中心运行的管理能力。对于将省级碳计量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且地方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明确支持和保障的申请单位给予优先支持。第八条申请单位经各市(州、直管市)市场监管部门资料审核合格,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湖北省碳计量中心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中央驻鄂单位或省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筹建申请。联合筹建的省级碳计量中心由主要建设方负责申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
7、门要协助做好申报工作。申请筹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九条申请筹建单位应充分听取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意见,根据需求科学拟定筹建方案。第十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筹建条件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对通过审查和核查的申请单位,经审议后批准筹建。省市场监管局对获批筹建的申请单位印发批准筹建文件,同时下达湖北省碳计量中心筹建任务书(以下简称筹建任务书)。第四章筹建和验收第十一条获批筹建的申请单位按筹建任务书要求,认真开展各项筹建工作,筹建工作一般应于3年内完成。筹建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按照筹建任务书要求完成筹建任务,经主管
8、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筹建工作总结报告、后续建设规划等相关材料。中央驻鄂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第十三条省级碳计量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验收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延期验收考核,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考核时间,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可延期验收考核,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对经延期仍未完成筹建任务的申请单位,撤销其筹建资格。第十四条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初步审查,对符合验收要求的申请单位,组织专家组按照湖北省碳计量中心验收评审细则对筹建单位进行验收考核。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专
9、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五条验收考核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现场审查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和末次会议。在首次会议上,考核组听取筹建工作总结报告,对现场核查重点任务进行布置;现场核查根据有关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评定,为准确反映被考核单位的实际技术能力,应随机抽查一定比例检定校准项目和关键参数测量项目;考核组长可根据需要安排集中评议;在末次会议上,考核组通报考核情况并听取被考核单位意见。第十六条考核组严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分值满分为IOO分,考核得分分值在80分及以上的,现场考核结论为合格;考核得分分值低于80分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80分的,现场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第十七条对现场考
10、核不合格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下达整改通知书,被考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一年)实施整改,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整改结果。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现场考核,对整改合格的申请单位通过现场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取消其筹建资格。第十八条省市场监管局对考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同意成立省级碳计量中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省级碳计量中心每年H月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当中心组织结构或性质、关键测量设备、主要基础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第二十条省级碳计量中心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省级碳计量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积极
11、争取地方政府对省级碳计量中心发展与创新的支持。第二十一条加强碳计量数据安全管理,批准成立的省级碳计量中心与批准单位签订数据安全保密协议,未经管理部门允许或未向社会公布之前,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相关数据,擅自泄露数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省级碳计量中心资格。第二十二条省级碳计量中心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从事服务活动,对出具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省级碳计量中心资格。第二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对省级碳计量中心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中心运行情况,计量技术服务能力提升情况,服务产业发展情况等。对出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省级碳计量中心资格。第二十四条省市场监管局对省级碳计量中心每五年组织一次复查。对运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计量测试服务能力的,或复查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省级碳计量中心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