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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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银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监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本行监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监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监事履职评价按年度进行,由监事会组织实施。第三条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监事,包括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第二章履职评价内容第五条监事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
2、解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履职水平。第六条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第七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广*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第八条监事应当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监事受监事会指派可以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第九条监事应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
3、和调研活动,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履行监督职责。第十条监事应当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的情况,独立地发挥监督作用,不受利益相关方影响;独立地进行分析和判断,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本行整体利益。第十一条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十二条监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应事先告知本行,并承诺其所任职务与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外部监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第十三条监事应履行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监督检查职能,包括
4、但不限于:(一)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履职行为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二)要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S)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提起诉讼。第十四条监事应履行对本行财务活动和财务报告的监督检查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书面意见;(S)对本行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中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四)对本行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调查。第十五条监事应履行对本行公司治理、经营决策、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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