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 66页1 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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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二九年九月二九年九月1 抽样1.1 抽样有效性要求1.1.1 人员要求 抽样时,应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参加,并向受检单位出示文件或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1.1.2 抽样单 抽样应统一使用省局编制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附件1),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承担抽样工作责任。1.1.3 现场检验要求涉及现场检验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在现场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企业应在相应的检验原始记录上签章。1.1.4 现场检查抽样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生产等情况,抽样人员应停止抽样并及时报告企业所在
2、地县(市、区)质监局,各有关县(市、区)局接到报告后应依法组织查处。拒检的处置经县级局进行说服教育后,被检单位仍拒经县级局进行说服教育后,被检单位仍拒绝检查的,所在地县级局可依据绝检查的,所在地县级局可依据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上报市局,由市进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上报市局,由市局汇总后报省局监督稽查处。局汇总后报省局监督稽查处。对企业最终拒绝抽样的,检验机构应按照对企业最终拒绝抽样的,检验机构应按照检验不合格论处。将其录入监督信息软件检验不合格论处。将其录入监督信息软件中,并在检验情况栏注明中,并在检验情况栏注明拒
3、检拒检;市、;市、县局应在上报省局的同时,及时将拒检企县局应在上报省局的同时,及时将拒检企业的相关情况予以曝光。业的相关情况予以曝光。”。注意事项已抽样品企业拒绝送样的,抽样人已抽样品企业拒绝送样的,抽样人员应自行带回,企业拒绝的,应及员应自行带回,企业拒绝的,应及时上报省局。时上报省局。1.1.5 抽查范围严格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产品、受检单位等范围和要求进行抽样。不得抽样的情形有违程序的抽样有违程序的抽样未检验合格的产品未检验合格的产品, ,也就是非合格待销产品也就是非合格待销产品出口产品出口产品超监督抽查范围的产品超监督抽查范围的产品1.1.6 委托抽样要求受委托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未
4、经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抽样。1.1.7 违反有效性要求的,受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1.2 抽检分离产品的抽样 承检机构内部抽检分离的产品,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检验项目的主检和复核。 对实施单位抽检分离的产品,承检机构不得自行抽样,应在指定抽样时间前一个月的25日前将抽样方案送达指定抽样单位,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抽样方案中应详细注明。抽样单位应加强对抽样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指定抽样月份的25日前将样品及相关材料送至有关承检机构。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检验人出示抽样身份证明。受委托检验机构
5、的抽样人员还应当出示委托抽样任务书。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所抽样品的检验活动,但因现场抽检确需参与的除外。”1.3 抽样情况汇总抽样单位应及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抽检分离的产品,抽样单位应于抽样月份的25日前将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报送有关承检机构,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承检机构应汇总承检产品的企业抽查情况,在抽样月份的30日前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局,由各市级局汇总后报省局。计划内企业无法抽到样品的,要说明原因。2 企业信息调查3 监督检验样品管理承检机构要建立监督抽查样品的管理规范,应有样品登记、编号等流转记录。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在规定条件
6、下保存备样,确保备样的有效性。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其备样应保留至被抽查企业不合格后处理工作结束后方可处置。4 检验与判定承检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时,严格按评价规则的要求进行抽样和检验,如发现检验项目未通过计量认证的,必须立即中止抽样和检验,并书面报告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受委托的承检机构,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严禁将检验任务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4 检验与判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含经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省局批准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4.1 质量判定和监督检查的检验结论分类4.1.1 产品质量判
7、定总则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4.1.1 产品质量判定总则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
8、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4.1.2 质量判定检验结论分类“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不合格” “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4.2 检验结论表述4.2.1 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时:【按企业明示指标判定】栏目中选择“符合”, 【综合判定结果】栏目选择“待提高”,【产品检验情况】栏目中应注明具体不符合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项目名称。4.2.1 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当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综合判定结果】栏目选择“不合格”,【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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