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认定的困境与出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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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我国刑法虽然于第286条之一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并在2019年10月出台了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与外延在司法解释中仍缺乏功能性区分,导致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在内的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类型缺失,具体内容模糊。因此,疏通电子商务平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认定路径,需要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出发,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资格,并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功能入手,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进行类型化处理,厘清电子商务平台具体的义务内容。关键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电子商务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飞速发展,发生于电子商务平
2、台内或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犯罪数量激增,但电子商务平台在犯罪中的作用、安全管理义务及相关刑事责任仍不明确。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此后,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和外延不清晰导致本罪适用困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1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1条将“提供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
3、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及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认定为刑法第286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然而,上述解释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列举、分类仍不能穷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不能完全将电子商务平台这种包含范围极广的网络平台囊括在内。不仅如此,由于本罪是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及内容是认定主体是否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核心,但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仅对本罪的义务来源进行了简单的描述,缺乏对义务类型及义务内容的具体规定,更缺少网络服务提供者与
4、其具体义务的一一对应,导致了电子商务平台认定本罪的困难。因此,想要疏通电子商务平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认定与刑事责任追究路径,就必须要确定平台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明确其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具体内容。一、电子商务平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认定中的问题在电子商务平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认定过程中,主体资格不适当、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不明确两方面问题使得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主体判断和客观方面的判断时均遭遇壁垒,最终导致认定困难。(-)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资格不适当如前所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体是解释中详细列举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但由于其自身业务内容的复杂与广
5、泛性,电子商务平台并不能完全被囊括在列举的范围首先,电子商务平台显然不属于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或信息网络公共服务提供者,从表面上看,其似乎符合信息网络应用服务提供者中的网络购物服务提供者。然而,结合电商法对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平台是能够进行商品交易或服务提供活动的互联网平台,其为使用者提供的服务并非“网络购物”这么简单。购物,即购买货物,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网络购物则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品交易行为。而电子商务是利用互联网等其他信息网络进行的经营活动,包括商品交易和服务提供,显然是网络购物的上位概念。网络购物服务提供者自然不能将电子商务平台完全囊括在内。其次,解释第1条中列举的
6、其他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也不能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服务完全囊括在内。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服务是多样的,综合的,可能包括广告推广、网络预约,也可能包括应用商店。然而,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服务者提供的最重要的服务一提供交易场所却未在条文中列举。此外,需要强调的是,信息网络应用服务是一个极为宽泛的技术概念,包含了由信息网络系统最终直接给应用进程使用的各种服务。若将其进行广义理解,则包括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若进行狭义理解,信息网络公共服务也应囊括在内。因此,本文认为此处引入这一技术概念是不符合逻辑的,故在评价电子商务平台是否为该条描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时,仅考虑列举出的项目。(-)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7、内容模糊根据刑法第286条之一规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内容是由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具体规定的。经过整理,至少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在内的十余项法律法规可能涉及到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具体内容。上述法律、法规涉及到的领域广泛、内容庞杂。如果不对义务进行类型化处理,无法确认某一特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哪些具体的义务,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度可以想见。除此此外,拒不履
8、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保护的法益至今仍在争论中。根据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并在责令后仍不改正并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在义务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只能依照本罪侵犯的法益,在上述众多法律规范中检索网络服务提供者违背哪项具体义务,才会导致本罪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关于本罪保护的法益目前有具备公共利益属性的特定信息专有权、信息网络及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网络安全及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等多种观点。每一种观点带入到各个网络服务提供者中,涉及的都是不同的具体义务内容,换言之,保护法益不明确的现状加剧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模糊程度,使得本罪的认定更为困难。二、网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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