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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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修订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
2、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应急预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要按职责分工落实分管领域的应急预案工作责任。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应急预案应附有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风险评估是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特点,识别事故的危险因素,分
3、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危害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其危害程度。应急资源调查是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领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结果,适应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需求。(三)有明确的应急组织体系和人员岗位职责,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四)有明确、具体的预警与响应措施、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
4、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六)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简明、准确、有效。(七)明确扩大响应的需求,并应与上级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和本单位的有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际,编制本地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同时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要求,成立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
5、验的人员参加。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第九条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内容按照下列要求分别编制:(一)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二)针对某一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作业
6、等,应当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三)根据不同事故类型,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明确重点岗位事故处置中的具体处置措施。(四)事故风险较小的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风险较小且风险因素单一的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只编写现场处置方案。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
7、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主体责任,不得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应急预案。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评审前,应当组织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对预案进行演练,通过演练来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公布第十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O安
8、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的认定与管理由市、区(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应进行论证外,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对其进行评审。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评审或论证意见(见附件1),并附参加评审或论证的人员名单和签字。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应对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扩大响应的预测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十六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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