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困局与破局——以C市刑事附带民事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为实证研究范式.docx
《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困局与破局——以C市刑事附带民事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为实证研究范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困局与破局——以C市刑事附带民事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为实证研究范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摘要:自2018年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实施后,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具备其法律依据“土壤”,但是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并非如想象般一路高歌猛进。笔者以C市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为剖析点,从解剖个案问题切入深入分析,提炼出泛化理解环境公共利益与有限司法资源之矛盾、刑事诉讼中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与附带民事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失数额确定之矛盾及环境公益诉讼责任形式尚付阙如等论述焦点。并结合当前司法实践提出合力做好“诉源治理”工作及立法界定“公益”范畴,高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从无到有与从有到精的转变,采用二元评价法,从而既“罚当其罪”亦“应赔尽赔”,引入禁止令弥补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责任形式之不足
2、等破局之策。关键词: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实证分析困局与破局引言自2015年7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全国13个省(市)开展环境公益诉讼试点以来,各地法院、检察院等积极开展探索实践。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生效后,环境公益诉讼更是成为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之新贵,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底,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2041件,“星火燎原”之势令人侧目,但距“遍地开花”的盛景仍前路漫漫。作为并非环境公益诉讼试点的C市法院,直至2018年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才渐有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笔者以C市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这一微观数据
3、为样本,通过个案解剖、深度分析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局与难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破局建议。一、管窥:C市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之实证分析从无到有的困局C市并非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区域,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探索起步较晚。2018年3月2日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自此,C市检察公益诉讼开始启动,迄今为止,C市共受理一审环境公益诉讼类案件16件,均为基层检察机关向基层法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间段C市所属的S省全省受理的一审环境资源类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为172件。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得出,同时间段全国范围内公开的一审环境资源类检察
4、公益诉讼文书(除S省外)共184份。从上述同时段不同区域案件情况分析可见,除污染环境罪S省和C市明显较少外(分别占2.33%和6.25驰),全国、S省、C市环境资源类检察公益诉讼在案件类型分布、诉求或判项、涉案金额、生态修复费用数额等方面都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趋同性。笔者拟以C市环境公益诉讼为剖析点,管窥环境资源类检察公益诉讼现状。概言之,C市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呈现以下特点:(-)刑事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涉案金额、修复费用等呈两极分化C市公益诉讼案件共涉及动植物、矿产资源、污染环境、故意毁坏财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5类,S省和全国共涉及动植物、渔业、污染环境、矿产资源、土地、故意毁坏财物、生产销售
5、有毒有害食品、失火、放火等8类。主要类型集中于涉及动植物保护罪名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占近七成,这一特点全国趋同。涉案金额、修复费用等从数千元至几十万元不等,涉案野生动物数量从几只至几十只不等,涉案鱼苗从几千尾至几十万尾不等,涉案土地从几亩至几百余亩不等,呈现出极低或较高的两极分化现象。(二)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或判决承担责任的形式相对集中和单一,以金钱给付为主C市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所体现的诉求或判项主要集中于三类:赔偿损失、支付生态修复费用等财产责任,恢复原状、补种等行为责任,赔礼道歉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基本在传统民事责任的诉求框架之内。与全国、S省相似,除5件滥伐林木罪请求以补种树木形式恢
6、复生态外,其余11件均为请求金钱赔偿或支付修复费用O(三)案件起诉尚有“避重就轻”之嫌,检察公益诉讼尚未真正“破冰”从C市同期刑事案件起诉情况来看,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案情较为简单,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相对而言并不严重,而生态环境受损更严重的污染环境罪、滥伐林木罪、非法采矿罪等案件却并没有附带或者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中,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污染环境罪仅1件,占比6.25%,略高于S省平均占比,但远低于全国已公开案件21%的占比;而C市下辖的县级市Q市和P市分别各有一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公安部联合督办的污染环境罪案件却并未附带或者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又如一起
7、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被告人砍伐了一株桢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250元;而另一起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滥伐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139.2777立方米,却未附带或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见,当前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尚有“避重就轻”之嫌,并未真正实现检察公益诉讼的破冰之行。二、解构: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之复杂机理司法实践与价值判断错位如前所述,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在C市尚处于从无到有的起步阶段,环境公益的价值判断与司法实践尚需不断探索融合,以正其意,适归其位。(-)环境公益理解泛化与司法资源有限之矛盾目前,虽然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
8、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却并未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环境公益作出明晰界定。实践中,是否应当对损害后果或风险较小的环境侵权行为一律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务中面临如何把握司法成本与保护法益之间衡平的问题。例如C市某检察机关针对一起非法捕猎蟾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要求赔偿IOOO余元(蟾蛛出售金额),且对该非法捕猎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害并未委托鉴定,理由是鉴定费用过高。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此类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环境 检察 公益 诉讼 困局 刑事 附带 民事 案件 实证 研究 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