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报警系统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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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报警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用户燃气报警系统的使用、维护管理,及时监测和控制燃气泄漏,预防燃气事故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和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燃气用户燃气报警系统的使用、维护工作。第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开展燃气报警系统使用、维护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市民安全意识。第四条燃气用户负责燃气报警系统的使用、维护保养。非居民燃气用户还应建立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燃气企业应进行专业指导,提醒用户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第五条燃气用户应保障燃气报警系统正
2、常使用,并应将报警信息第一时间向燃气经营者报告。第六条燃气用户在使用报警控制系统时应遵循下列规则:(-)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燃气经营者的指导正确使用燃气报警系统。(二)履行燃气报警系统相关设施的保护义务,保持报警系统良好使用环境。(三)定期对报警探测器外观及通气口进行清洁保养。(四)不得擅自挪动、拆改、丢失、损坏燃气报警系统,不得私自停止使用燃气报警系统。(五)当报警器处于报警状态时,不能操作任何电器,包括但不限于插拔电源、开合开关等,并应立即开窗通风,到室外安全地带拨打燃气经营者报修电话。第七条非居民燃气用户燃气报警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改装、停用燃气报警系
3、统。第八条非居民燃气用户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年应检查1次,其报警动作值应符合要求,联动功能、声光报警功能应正常,经检查不合格的应进行维修或更换。第九条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燃气报警系统中报警控制器、报警设备、联动设备的功能,每半年应检查1次。第十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行业、领域、属地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履行燃气报警系统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开展非居民燃气用户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将燃气报警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督促非居民燃气用户加强燃气报警系统维护保养,确保燃气报警系统稳定可靠使用。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燃气报警系统,是指由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装置、排气装置等组成的安全系统。燃气用户,包括居民燃气用户和非居民燃气用户。非居民燃气用户,是指城镇燃气居民用户以外的以燃气作为燃料的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用户、公共福利用户、工业用户等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经营或运营的各类燃气用户,但不含燃气汽车、天然气发电用户。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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