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古道保护修复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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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古道保护修复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古道保护修复工作,根据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制定本导则。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区域内符合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规定的古道。第三条古道保护是指为保存古道本体、附属设施及其环境和其他相关要素进行的活动,保护的目的是通过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真实、完整地保护其历史信息及价值。古道本体是指古道路径实物遗存。古道附属设施是指沿途的关隘、驿站、古亭、古桥、古碑等相关历史文化遗存。古道修复是指对古道本体和附属设施及环境的现状整修和重点修复。现状整修主要是规整古道本体、附属设施歪闪、坍塌、错乱和修补残损部分,清除经评估为不当的添加物,以及为古道保护而增设的配套设施和
2、其他设施等。重点修复包括恢复古道本体、附属设施结构的稳定状态,修补损坏部分,添补主要的缺失部分等。第四条古道和相关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修复涉及依法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时,应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第二章保护修复原则第五条原真性原则。文化遗产保存原状、保存现状与历史信息的真实状况。古道本体的保护修复应当按照原材料、原形制、原结构的原则进行设计和施工,其历史环境和它所反映的历史、文化、社会等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审慎使用新材料新工艺。保护修复应当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并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留的痕迹。第六条完整性原则。古道是呈线状、链状分布的遗产族群,是沿线
3、所有物质、非物质文化遗存的集合,古道线路整体的价值要大于其各部分的价值之和,具有通过整体而获得文化重要性的特点。古道的保护修复是对其价值、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等体现古道价值各个要素的完整保护,包括古道本体、附属设施、赋存环境、相关的物质文化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存。第七条科学性原则。保护修复应当注重科学性和专业性,保护修复工程方案设计和工程验收要实行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林业、建筑、规划、文物等专业人士组成。第八条安全性原则。古道的保护修复应以保障安全为前提,建立涵盖古道本体和附属设施保护、安全排查、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期维护和事后紧急救援的全流程安全保障体系,切
4、实保障古道本体、附属设施及游客人身安全。第九条生态性原则。古道的保护修复,应有助于维护与改善沿线的自然生态环境,同时在古道建设的过程中坚持原生态、再利用、再循环原则,确保对原生态环境的最少干预,实现生态和谐。第十条可持续性原则。古道保护修复应采用动态管理、持续利用的机制,满足森林康养、文化活动、户外活动等要求,在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维护其周边环境的基础上,修复设计可根据使用功能,适当加入与古道相协调、有特定地域特征或时代特征的一些建筑元素,保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可持续性、现代活力和时代特征。第三章保护修复范围与要求第十一条古道保护范围,指古道本体、附属设施及其周围环境加以保护的区域。旨在确保古道
5、的完整性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与历史文化遗存的协调性。古道本体的保护范围,是指对古道主体及周边一定范围实施保护的区域。附属设施保护范围,是指关隘、驿站、古桥、古亭、石碑等设施及一定范围实施保护的区域。古道保护是为了古道本体和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进行挖掘、钻探、爆破等作业时,不应危及古道本体和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第十二条在古道的保护范围内,应当定期清理乱堆乱放的生产、生活垃圾。不应使用现代风格材料修缮、装饰、装修保护主体;不应擅自改建和扩建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不应违章搭建和其他有碍观瞻、破坏环境风貌。第十三条最大限度地保留原有植被,特别是大树,加强对原生环境
6、的恢复、维护和保育,不宜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化绿化改造;允许并鼓励在限定条件下进行与古道功能不相冲突的低强度开发建设,如森林康养、旅游设施、体育赛事等活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体量、色彩等方面与传统原有风貌相协调,不破坏古道的整体环境风貌。第十四条保护修复方案。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古道保护修复实施方案。一级古道的保护修复方案,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道的保护修复方案,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古道修复涉及相关部门管理范围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复方案应当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四章保护修复技术要求第十五条古道本体的修复。(一)基本完好的古道,以现状整修
7、为主,清理路面,清除杂草,定期维护。(二)轻度残损的古道,应采用必要修缮措施,如归安修正松动移位的板石,修全收员坏部分,添补缺失部分等。应遵守以下原则:尽量保留古道本体原有材料,残损构件修补后仍能使用的,不必更换新材料。对于本体原结构造成不安全因素,允许适当增添新材料,改善其受力状态和使用功能。(三)重度残损的古道,应采取必要修缮和保护措施,对有安全隐患且不具备修复条件的应设置绕行线路和防护措施,并设置路障。可在破损严重或有安全隐患等不适于行走的古道旁边建设观赏步道,或者在古道沿线合适的位置增设观景平台。路面的保护与修缮应在材质、施工技术等方面尽可能的与现有道路遗址保持一致。第十六条古道路面的
8、修复。古道路边的修复铺装,尽量采用原有材质,与周边环境协调。台阶型古道路面多选用当地开采的块径较大的条石、板石和卵石等,搭接时对搭、错搭,缝搭穿插使用。坡道型路面多为砂石路及块石路,块石多选用当地开采的块石,块径大小不一,主要以块径较大的块石平铺为主,小块石嵌固补齐。其中坡道型根据坡度变化可局部增设台阶,台阶处选用较大的条石或块石作为阶挡。山地古道纵坡超过15%的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第十七条古道排水沟的修复。排水沟依地质情况而异,以自然排水或土沟排水为主,如遇地质情况较差地段,则采用石砌边沟。现状古道路面、路基稳定,路面两侧排水通畅或基本通畅,并且没有集中排水要求的,可以不新设排水沟,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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