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医保发〔2023〕83号_泰州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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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州市医疗保障局泰州市民政局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乡村振兴局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泰州市银保监分局泰州市总工会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泰州市慈善总会关于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医保发(2023)83号各市(区)医保局(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总工会、残联、慈善总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泰州实际,市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泰州市
2、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希遵照执行。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泰州市慈善总会2023年11月22日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苏办发(2023)5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
3、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加强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帮扶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具有本
4、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退役军人),组织部门认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麻风病患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市、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三、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
5、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隙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退役军人)、组织部门认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麻风病患者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100%资助参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市、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及时资助参保,免除待遇等待期。新增救助对象身份认定之前已经参保的,不再资助当年参保费用
6、。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困难身份认定地按规定给予资助。积极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强化部门间工作衔接,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参保、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三)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完善大病保险对救助对象的倾斜支付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原则上救助对象参保地区与救助地区应一致,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四)增强医
7、疗救助制度公平性。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衔接,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救助范围、统一救助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增强政策制度的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惠及救助对象。(五)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六)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
8、,对100%资助参保对象及市、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起付标准,按85%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组织部门认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门诊按照85%、住院按照100%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不享受普通门诊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设置,救助比例为70%。合理设定年度救助限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其中普通门诊救助限额为1万元,每月救助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280元;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七)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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