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金屿大桥城东段及两侧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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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泉州金屿大桥(城东段)及两侧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泉州金屿大桥(城东段)及两侧片区改造项目位于丰海路东侧,征收范围约701.73亩,东至北堤海岸线,西至丰海路与凤屿路口交汇处,南至南堤海岸线,北至丰海路与金屿路口交汇处。(具体见金屿大桥项目征收范围图)。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泉政文(2023)6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
2、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一部分总则一、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1征收范围:以区政府出具并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2征收补偿对象:凡在本征收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3 .补偿方式:住宅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与房票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鼓励被征收人选择全部房票补偿或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且不购买指定区域定向定价商品房的,必须权属清楚。凡权属不清或有产权纠
3、纷的,必须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店面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拆除违章建筑按有关规定处理。4 .性质、用途认定依据: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或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5 .面积测算依据: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二、征收组织实施机构1房屋征收部门: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征收实施单位:按属地原则,委托项目所在地丰泽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4、。三、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发布泉州金屿大桥(城东段)及两侧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四、工作流程基本流程分为入户宣传、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实地测量、面积核对、签订协议、腾空验收、财务结算、建筑物拆除、选取定向定价商品房、回迁。被征收人应及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产权证明材料,配合工作人员办理补偿安置相关工作。五、安置地点就近安置在指定区域新建定向定价商品房或泉州市统管区内指定存量房源,实行等价值置换。定向定价商品房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相关住宅建设规范并通过验收。六、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确定办法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确定: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
5、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23)9号)的规定,公开招选五家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基准价评估,通过截尾均值的方法确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及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结算价。选择货币购买指定区域定向定价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的,根据本方案结算差价。2,分户补偿评估价:对本方案所列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选择分户评估的不得再以基准价价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还应对定向定价商品房房屋价值同时进行评估,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
6、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七、选房办法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先选房”原则,由征收单位发给房屋搬迁腾空验收证。经公示无异议后,被征收人凭房屋搬迁腾空验收证,选择购买指定区域新建定向定价商品房的换取选房证顺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凭选房证顺序号按顺序选房并签订安置补充协议;选择房票补偿部分的换领属地政府统一印制的初始房票,被征收人根据房票使用规则依法使用。第二部分房屋权属认定和处理办法八、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手续认定办法:(一)已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登记
7、的住宅房屋: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手续完整的住宅房屋,按其所载面积计算补偿安置。(二)未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未登记的住宅房屋严格按照市政府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泉政办(2015)112号)办理。1 .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三层以下部分(含三层)可按原批准面积给予补偿:(1) “土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住宅房屋;(2)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三级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3)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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