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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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的通知发布文号:赣计价费字2003587号发布日期:2003-05-12实施日期:2003-06-01(赣计价费字2003587号)正文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会、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文规定的政府定价项目及定价原则,现将我省制定的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江西省律师
2、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二C)C)三年五月十二日附件1: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相关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实行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
3、法律服务,应按本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代理民事案件;(二)代理行政案件;(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代理仲裁;(六)代理执行;(七)担任法律顾问;(八)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九)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十)其他法律事务。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附件二执行。各律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范围调整本所的收费标准,并向所在地价格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本办法
4、第四条第(七)、(八)、(九)、(+)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第六条律师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及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包揽诉讼或不正当招揽业务。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回扣,向中介人支付案件介绍费或中介费。第七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和聘请方订立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与聘请方协商确定收费,可以按年度固定收取费用,也可以在收取签约费后按实际工作量另行收费。按年度固定收费的,律师在为聘请方办理法律事务时可优惠收费。第八条律师服务费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
5、收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的鉴定费、公证费、办案所需差旅费、案件材料翻译、复印费等办案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垫付的其它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十条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第十一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入帐,并向委托人出具正规收费票据;律师不得以各种形式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进行协商收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就服务范围、收费金额、付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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