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的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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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的主体类型非常复杂,借款方式也很多,本解释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对其中比较特殊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
2、借贷、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借贷以及涉及犯罪的借贷等借贷类型的生效条件进行了规定,分别针对这些特别的类型各自规定了特别的生效条件,在不符合这些生效条件的情况下,这些借贷合同就是无效的。但是在这些特殊的生效与无效条件之外,需要普遍性地规定一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实际情况以及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借贷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事实上构成违法放贷行为,因而冲击国家金融秩序,应当被认定为无效。(2)借贷行为构成犯罪行为。(3)借贷行为违反公序良俗。(4)借贷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
3、定。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借贷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证据中最常见的是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审判实践中,常发生原告依据上述证据提起诉讼后;被告抗辩认为双方之间不是借贷法律关系,而是诸如建筑工程施工、买卖、租赁、投资等其他法律关系转换而成的
4、欠款,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需要对债券凭证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识别。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启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丛书资金融通的行为,资金融通之外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金钱给付关系不应归入民间借贷的范畴,否则是对民间借贷概念的扩大解释。因为,法院应当向原告进行释明,告知其按照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关于“职业放贷人”的合同效力及认定标准(一)职业放贷人的合同效力2017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提供姿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反复性,借款目的具有营
5、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018年4月16日,公安部、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强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介入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2018年8月1日,最高院亦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针对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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