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事实的审查及原告仅依转账凭证起诉的证明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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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事实的审查及原告仅依转账凭证起诉的证明责任一、民间借贷事实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由于民间借贷的复杂性,证据往往要求不能是单一证据,
2、而是几个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债权人是否履约还款,利息的支付等等各项证据综合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然而实践中民间借贷的证据链往往不严密,如果当事人仅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被告提出抗辩证据证明已经偿还借款,那么原告需要再次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此时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流转,直至证据穷竭。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一方承担不利益。如果被告抗辩借贷行为未发生但能作出合理说明,法官应该综合各种因素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司法解释区分具体情况,对民间借贷案件采取不同范围和不同程度的审查认定标准,即对借款合同和借款交付凭证等证据完整的案
3、件,以及借款人认可借贷事实的案件,原则上可以认定借贷基本事实,而对缺乏借款合同等借贷合意证据的案件,在债务人就借贷事实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则应在审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基本证据的基础上,再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二、原告仅依转账凭证起诉的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
4、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1 .适用前提本条适用的前提或者情形,应当限定于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况。这是因为,在原告能够提交借款合同的情况下,通常不存在对借款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明困难,当然此时需要关注的是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在原告虽然不能提交借款合同,但能够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则应当按照本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债权凭证,并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而在原告仅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支付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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