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结建人防车位的权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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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防车位的权属地下人防车位是平战结合的地下建筑,通常分为单建式和结建式,其中结建人防车位多以住宅小区地下人防车位为主,是城市交运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法律层面对此类人防车位的权属界定并不清晰,地方法规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司法判例的结果也各有异同。梳理现行法律、地方法规,并对近年中、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判例进行整理与分析。1结建人防车位的权属争议单建人防车位是指独立建造在地表以下,并不附着地面其他建筑物而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车位,战时用作掩体,其投资多由政府完成,例如防空洞、广场地下空间等。单建人防车位的权属并无争议,根据国防法第40条规定,国家和政府投入建设的国防资产理应属于国家所
2、有。结建人防车位是指按国家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上部有坚固性地面建筑物,平时用作车位,战时用作掩体,其投资由社会资本完成,最典型的就是住宅小区地下人防车位。对于结建人防车位权属界定的问题,法学界各有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6种观点:国家所有说、建设单位所有说、业主共有说、约定归属说、登记确权说及成本说。2结建人防车位的相关法律、法规2.1相关法律民法典物权编首先强调不动产国家所有权的排他性,原物权法第41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中“单位”一词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调整为“组织”,这样的调整进一步明确排他性的范围;民法典物权编第254条同样明确
3、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这与原物权法保持一致,即可推定属于国防资产的不动产属于国家所有;民法典物权编第35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本法条也与原物权法保持一致,所以同样存在相反证据证明的不确定性以及结建防空地下室所占据地下空间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关系的问题。国防法于2023年12月26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修订通过,其中54条修改、6条增加、3条删除中并不包括第40条,也就是对国防资产的定义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
4、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法条中“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是定义为国防资产的必要条件。也由此产生“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是否属于国家“直接投入”的问题。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本法条虽然不涉及槿属约定,但明确了投资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司法判例中支持结建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合法性的结论大多是以本法条为依据。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275条规定:“建
5、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条适用的前提是规划和权属明确,在此基础上方可进行出售、赠与和出租。防空法第5条明确了“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的基本原则,但并未明确“谁所有”。虽然国防法第40条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但根据防空法第5条,人防工程建设的投资是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多种途径实现的。由于人防车位的投资主体并非国家唯一、投资资金也并非国家直接投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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