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体系下保单质押纠纷案件的裁判路径——基于保单现金价值质押贷款场景展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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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单质押是以保险法律关系和质押法律关系为基础构成的复合法律关系结构,兼具独立性和牵连性。其是以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为内容的权利质押,民法典体系下可归为应收账款质押。保单并非权利凭证,向“质权人”交付保单行为不是保单质权的有效设立方式,应以在国家认可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方式设立。保单质权的实行,相较普通权利质权具有特殊性,涉及保险法律关系,应通过相关协议安排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现实阻却。关键词民法典保险法权利质权保单质押裁判路径引言保单质押是以保单为质的物权担保方式,其主要应用场景为保单质押贷款,即指投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以保单为质,向保险人或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按照贷款人
2、不同,保单质押贷款有以保险公司为贷款人和以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两种业务模式。在前一模式中,投保人以保险人出具的保单为质向该保险人贷款;在后一模式中,投保人以保险人出具的保单为质向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市场蓬勃发展,保单质押这种新型担保方式在金融市场融资业务中正得到更多地应用,但相关保单质押的一些法律问题始终伴随而生,并未在法律制度上得到解决。以往,得益于保单质押贷款的交易结构安排,保险公司具保险人和贷款人双重身份而对贷款的风险总体可控,加之人身保单、质押贷款一般金额不大,即使出现问题也多可通过非诉途径解决,故保单质押贷款涉诉不多。有关保单质押的这些法律问题并未经充分法律评判
3、,处于“隐性”状态。但近年来情况发生了变化,人身保险产品结构复杂化和保单大额化趋势明显,逐渐有涉保单质押贷款的纠纷进入诉讼,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显现。比如,保单质押的性质、保单质权的设立以及效力、保单质权的实行以及权利冲突等等。探究这些保单质押法律争议产生的原因,其中有重要的一条是以往我国物权法体系下的质押法律规则带有严格的形式主义担保制度特征,其与保单质押这种新型的金融担保方式存在匹配度欠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3年1月1日实施。虽然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民法典有关权利质押规则的修改变动不大,且遗憾地未把保单质押明确列为权利质押的一种,但民法典对
4、担保法律体系作了重构,担保制度发生了从“形式主义”向“功能主义”的转向,这使民法典体系下的担保制度更为贴切金融市场的需要。民法典时代的开启,对研究在民法典体系下破解保单质押的相关法律难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本文笔者就以保单现金价值质押贷款这一最常见的保单质押应用场景为背景展开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一、保险与质押的交错:保单质押法律关系的复合结构在金融领域遇到新型疑难争议,往往首先需要从分析金融产品或交易结构入手,先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而再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通常金融工具的结构基本由金融契约作出安排,以实现特定的金融功能。保单质押通过质押合同和保险合同安排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实现以
5、保单为质的担保功能,因而兼具质押和保险的双重属性。相应分析其内部结构,是由保险法律关系和质押法律关系为基础所构成的复合法律关系,并体现出独立性与牵连性的双重特征。(一)保单质押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保单质押的独立性是指构成保单质押的质押法律关系与保险法律关系各自独立。保单质押作为质押的一种,在质押当事人之间当然存在质押法律关系,质权人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依照法律规定设立质权,产生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当出现主债务违约时质权人可就保单实行质权以实现优先受偿。保单质权的设立、生效、实行等均应当遵循民法典有关质权的规定,各方在质押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如发生争议则以此确定各方责任。这是保单质押法
6、律关系中的一条基本法律关系。保单质押法律关系中另一条法律关系是与出质保单相关的保险法律关系。投保人向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构成一个保险法律关系,据此确定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等保险各方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调整。质押法律关系归质押法律和质押合同管,保险法律关系归保险法律和保险合同管,质权人、质押人和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各自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关系各自独立地产生、变化和消亡。可见,虽然两个法律关系共同构成了保单质押法律关系,但各自具有独立性。(二)保单质押法律关系具有牵连性牵连性是指构成保单质押的质押法律关系
7、与保险法律关系相互牵连。主要体现在:一是主体牵连。两个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往往存在竞合。在保险公司为贷款人模式下,保险公司既为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又为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保险人;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投保人,同时也是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押人。在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模式下,保险公司仅为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保险人,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为质权人,但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投保人,仍然是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押人。即使是质权人和保险人不为同一主体,但在保单质押的实践运作中,凡开展此业务的保险公司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往往具有密切的合作关系。二是客体牵连。质押法律关系客体是质押标的,也就是保单及其所代表的财产价值,基于保险法律
8、关系产生。如没有保险法律关系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保单质押就没有了质押标的,其客体也就不复存在。三是内容牵连。质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质权人与质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由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牵连,其与保险法律关系之间亦存在牵连关系。比如,保单现金价值不同于现金,质权人实行质权以获得保单现金价值,使其贷款得到受偿,必然牵涉保险法律关系处理。因为保单现金价值产生、变化、兑现都在保险合同项下,质权人在贷款违约时实行质权的财产价值实质上也来源于保险合同。换一句话说,质押关系中当事人以保单设质,而保单的财产价值最终基于保险法律关系产生。(三)保单质押请求权应与保单质押法律关系复合结构相适应理解掌握保单质押法律关系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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