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界定——危险理论的提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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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近些年,危险”一词在刑法理论界被学者们频频争论。从抽象危险犯的设立到风险社会的构建,无不透露着刑法理论开始审视危险的意义与价值。现行刑法理论主要以实害犯为主要研究时象,对危险犯的研究仍不是特别充分。随着学术界对危险的关注与担忧,刑法理论逐渐开始加大对危险的研究,危险理念在人们的观念中逐步树立起来,学者们尝试着将危险理论与众多刑法理论相结合,以达到解决理论与实践疑难问题的目的。危险理论在刑法中的体现一般是惩罚的前置化,扩大刑法规制的范围。笔者无意讨论这种惩罚前置化的必要性,也无意讨论抽象危险犯与风险社会的合理性,但是值得肯定的是,危险理论得到了关注。秉持危险理论有利于解决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一
2、些疑难问题,笔者认为危险理论可以贯穿到正当防卫的时间认定方面,从而有利于实现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矫正司法实践偏差。1问题的缘起2018年7月,王磊闯入在校大学生王某某的家中,在王某某家中殴打划伤王某某及其父母,最终王某某一家三口负伤抵抗下将王磊反杀。河北省课源县检察院曾经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且认为王某某一家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是该建议并未被公安机关所采纳。公安机关给出的理由是,“其母赵印芝与其父王新元在王磊负伤到地时,未确认王磊是否死亡的情况下,仍进行追打行为。换言之,公安机关之所以认为其母和其父不属于正当防卫,是认为在王磊负伤倒地的时候,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时候赵印芝和王
3、新元追打的行为实则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山。但是公安机关这一观点和论断没有得到检察机关与公众的认可,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界定仍属于一个尚待确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9日发布了第卜二批指导性案例,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进行了进步的细化,具有极强的实践指导价值。在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上,指导性案例也作出了相应的回应。对于“正在进行”的认定应当在具体情况下作出具体的分析,不能机械地对行为着手与既遂作出理解和判断,不能苛求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施才算开始时间,而是在不法侵害的危险已经迫在眼前即可视为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但是这些回应并不能完全将不法侵害的时间
4、要素解释完全,其只是针对特别案例的特别因素具有指导作用,并不能解决正当防卫时间要件的所有问题。因此,指导性案例中的回应存在如下问题。首先,只对正在进行作宏观解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而哲学方法论是一种宏观的指导,其应适用于所有问题的思考与解决之中。“一刀切”的认定方法本身就不具有可取性,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要谨慎排除。因此,该回应只具有提醒作用,类似于“注意规定”,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次,该回应片面对“着手论予以批判。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方便,简单机械地将着手认定为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的现象广泛存在,如果不法侵害人未着手则不能进行正当
5、防卫。这种做法明显有违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不利于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摒弃“机械”地适用着手论。但是该回应仅仅是从反向对着手论的“机械适用”进行批判,并不意味着完全明确否定或者抛弃着手论。另外,着手论只是众多理论中的一种观点,该指导性案例并未正面回应如何认定时间要件。第三,对正当防卫开始时间进行提前。提前开始时间”是与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相对应,如果以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为开始时间,不利于防卫人及时有效地进行正当防卫,也不合理地限缩了正当防卫成立的范围。因此,褥要将开始时间进行“提前,即当不法侵害的危险迫在眼前就可进行正当防卫。不可否认,该规定在正当防卫防卫开始时间的认定方面具有极大的理
6、论意义与实践价值,解决了不当认定为事前防卫”的现象,保护了被侵害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但是如何判断危险迫在眼前”仍需要进行明晰。另外对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指导案例认为以侵害人的实质脱离现场与是否遇有再侵害的可能为标准。这种回应似乎是多种学说理论的简单拼凑,这种拼凑并非错误,但是其仍没有探索出在这种拼凑的表象之后的实质性理论标准。综上而言,对防卫时间的认定仍需要从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两方面进行全面探讨与明晰。2理论的纷繁与纾解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分为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对两时间点的界定关系到防卫人行为性质的确定。目前,理论上对两个时间点的争论异常激烈,可谓为百家争鸣。如何吸其所长、避其所短,从中找
7、寻正确方式与途径以解决时间认定问题就十分重要。2.1 开始时间:急迫危险说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也是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理论上对开始时间的观点主要有:着手说、侵入现场说以及直接面临说。第一,着手说。该说认为不法侵害实行行为的着手是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点,不法侵害行为仅仅处于预备阶段的时候不可进行防卫。着手说将不法侵害的时间点与犯罪形态相衔接,将两个问题合并为一个问题,通过对着手的认定来确定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因此具有认定的便利性。但是该学说也存在缺陷:一方面,对着手的认定本身就属于十分复杂的问题。法益侵害分为法益威胁与法益实害,反映在犯罪分类上则分别是危险犯与实害犯。着手是犯罪行为的预备阶段与实行阶
8、段的分界点,也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其本身就是犯罪实行行为。但是犯罪行为的样态没有统一的表现,某些犯罪的着手本身就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对这些争议性问题,刑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可能都难以得出准确的判断,更不必说要求一般普通人能够判断出来。另一方面,严格的着手说难以有效防卫不法侵害。有些不法侵害行为一旦着手就难以防卫,或者来不及防卫。例如枪杀行为的着手,不论是以扣动扳机为着手,还是以举枪瞄准为着手,一旦进入着手都难以进行有效阻止或者躲避。如果严格地以着手作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则就是苛求防卫人在举枪或者开火之后进行防卫,这种做法无法有效保护被侵害人合法权益。为了弥补着手说的上述缺陷,有的学者提出修正的着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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