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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州市农业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学习培训制度2第三章会议制度4第四章请示、汇报制度6第五章科级及下列干部轮岗交流制度7第六章考勤、考核制度8第七章监督考评制度10第八章请假、销假制度12第九章廉洁自律制度12第十章财务管理制度13第十一章公务接待制度15第十二章差旅管理制度16第十三章采购管理制度20第十四章资产管理制度21第十五章车辆管理制度22第十六章文件、档案管理制度23第十七章文印管理制度25第十八章保密管理制度26第十九章公章管理制度27第二十章会议室管理制度29第二十一章安全保卫制度29第二十二章文明卫生管理制度30第二十三章附则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局机关各项工作规范化、
2、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特修订完善本制度。第二条局机关全体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第三条本制度涵盖范围以外事宜,按照本级或者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第二章学习培训制度第四条局办公室为政治理论学习的主管部门,科教科为干部专业技术培训的主管部门,人事科为公务员培训的主管部门。第五条政治学习。学习内容包含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政府与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与文件精神,时事政治等,根据需要开展学习,做好学习记录并归档备查。第六条国内业务培训(一)国内业务培训指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柳州市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使
3、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I、在职培训等。专门业务培训由科教科主管,公务员有关培训由人事科主管。(二)科教科牵头,人事科配合制定年度国内业务培训计划。包含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计财科审核后,报局党组会批准后,按照柳州市“一包方式管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在每年9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柳州市“一包方式管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要紧负责人审批后报有关部门备案。(三)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操
4、纵。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培训班地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合计区外办班3201505030550区内办班2301203020400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能够调剂使用。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操纵;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操纵。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与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四)讲课费(税后)执行下列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通常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
5、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五)人事科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我局公务员知识培训或者参加外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我局人员参加外单位举办的岗位培训后,将有关证明材料报人事科备案。(六)不鼓励参加收费性质的培训班,若确实因工作需要参加的,经局领导批准后,能够按培训班收费标准报销;对培训班要求食宿自理的,所发生的食宿费可在第(三)点的住宿费、伙食费标准范围内凭票据实报销。培训期间均没有市内交通费补助。第七条市场信息与对外经济科负责制定出国(境)的学习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及总结。第三章会议制度第八条党组会议(一)党组会1局党构成员参加,局班子成员列席,局机关党委专职副
6、书记列席并负责记录。2 .由局党组书记主持。3 .研究局党组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检工作、人事任免、职务晋升、奖惩事项、机构设立、机构调整、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等党内重大事项。4 .召开时间由局党组书记决定。(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机关党委组织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党小组生活会等党内生活会,参照党章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行政会议(一)局务会1 .由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局办公室主任列席并负责记录,必要时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2 .由局长或者局长指定的局领导主持。3 .研究局内涉及项目、资金、行政事务、重要工作安排等,通报总结近期工作并布置下阶段工作。
7、(二)局机关大会1 .全局干部职工参加,必要时可扩大至局属二层单位。2 .由局办公室组织。3 .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各科室通报工作情况,局领导总结前阶段的工作,布置下阶段的工作。4 .原则上每半年一次。(三)专题工作会议1由正、副局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参加。5 .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科室领导主持。6 .听取各科室工作汇报,研究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布置工作。7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四)业务性会议1按柳州市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全市农业工作会属于三类会议,我局召开的农业工作传达、布置类会议与有关研讨会、座谈会等属于四类会议。2 .三类会议报局班子会审批,四类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要
8、紧领导批准。3 .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不得超过IOO人,其中工作人员操纵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通常不得超过40人。会议报到与离开时间,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4 .会议费用标准:单位:元/人.天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三类会议23012050400各项费用之间能够调剂使用。四类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可安排一次工作餐(按低于三类会议伙食费20%的标准,参加会议的市内人员不得开支伙食费),其他食宿费用由参会代表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第四章请
9、示、汇报制度第十条日常工作与重大事项,要自觉遵守逐级请示汇报制度。第十一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务必逐级向领导及上级机关请示:(一)超出职权范围以外的。(二)对重大问题、政策法规不熟悉的。(三)遇特殊情况无规章可循,需变通处理的。(四)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难,需要上级帮助解决的。第十二条各级领导接到下级请示时,应及时研究、答复。第十三条各科室每月向局分管领导汇报一次。并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形成书面材料报局办公室。每半年与年终要有书面总结汇报。第十四条遇重大事件或者发现重大问题时应立即向有关分管领导汇报,也能够越级向局要紧领导汇报。第十五条各科室应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积极向
10、上级部门汇报,争取多方面的支持。第五章科级及下列干部轮岗交流制度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务员法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规定,实行岗位轮岗交流制度。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轮岗交流,是指局党组通过调任、转任等方式,对本局科级及下列干部的工作岗位在本局各部门、科室之间进行调整。第十八条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务必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坚持符合岗位职责要求与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第十九条轮岗交流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局人事科负责。第二十条轮岗交流的对象为下列人员:(一)通常干部在同一个科室工作满10年、科室正副职负责人与二层单位负责人任职满8年,原则上要进行轮岗交流,个别岗位因工作
11、需要,经局党组研究,可适当延长轮岗交流时间;特殊岗位(需要持证上岗的财务人员、工勤人员)因工作需要,原则上不进行轮岗交流,但涉及财务、固定资产、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的岗位不轮岗交流的,务必定期进行专项审计。(二)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轮岗交流的。第二十一条轮岗人员在同一职位的,原则上不交流回原任期的职位。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适当缩短轮岗交流期限。(-)需要重点培养的;(二)因工作需要调整的;(三)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的。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一)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干部;(二)同一科室的正副职,通常不一致时交流;其中一
12、人轮岗交流的,另外一人可暂缓交流。第二十四条轮岗交流工作原则上按下列程序:(一)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执行;(二)科级下列(含科级非领导职务)个别干部人事调整交流,经分管领导与局党组要紧领导研究决定;(三)人事科草拟干部轮岗交流方案,报局党组审定;(四)局领导与轮岗交流人员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五)做好交接,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轮岗交流工作纪律(一)轮岗交流工作务必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集体决定轮岗交流对象。(二)轮岗交流人员务必服从组织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给予批判教育,并按轮岗交流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三)
13、轮岗交流人员在接到正式书面通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正式履行岗位职责。第六章考勤、考核制度第二十六条人事科是考勤的主管部门,局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考核的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局机关全体人员应遵守市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外出办事要向科室领导口头报告,出差、下乡务必通过批准。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串岗,不大声喧哗,不准用办公电话闲谈,不准用办公电脑进行炒股、玩游戏、浏览不文明网站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在职干部职工务必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义务劳动、服务活动与文体活动等集体活动。第二十八条对在职干部职工进行公务员平常考核(-)拟订个人年度工作计划。在职干部职工根据岗位特点与工作实际制定
14、个人年度工作计划,要求可量化、可报告、可核实。公务员个人先行提出计划,科室负责人填报递交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经考核委员会同意,报局人事科备案。个人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公务员平常考核的重要根据,确定后通常不作调整。(二)个人工作记实。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填写工作纪实。(三)考核委员会审核评鉴。每季度末个人对当季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小结自评,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务员工作纪实及季度小结自评进行审核评鉴。科室正职的平常考核评鉴,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科室副职及科员的平常考核评鉴,由科室正职领导负责。(四)不按时或者不按规定填写工作纪实与季度小结自评的进行告诫,并将其该考核期评定为较差等次。凡被告诫两次以上者,当年定
15、期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无故不参加平常考核的,不能参加当年的定期考核。(五)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年度考核分数排列末位的,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分数排列末位的,改任非领导职务。科员年度考核分数排列末位的,分管领导对其进行告诫,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分数排列末位的,安排到基层蹲点锻炼后与科室开展双向选择。第二十九条无科室接收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干部职工,或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辞退。在职干部职工年终要按时上交个人书面总结,作为年度考核材料存档。第七章监督考评制度第三十条监督(一)制度监督: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各项工作,按制度追究责任。(二)民主监督:对外公布本局机关的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等制度;聘请机关作风评议监督员,每年六月、十一月份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对局机关工作作风、勤政廉政情况提出意见;每年年中与年终召开评议会,科室之间互相评议,领导班子成员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