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章程(DOCX3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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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章程(DOCX39页)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1第三章股份2第一节股份发行2第二节股份增减与回购2第三节股份转让3第四章股东与股东大会4第一节股东4第二节股东大会的通常规定6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8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9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0第六节股东大会表决与决议13第五章董事会15第一节董事15第二节董事会18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4第七章监事会25第一节监事25第二节监事会26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计29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29第二节内部审计30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0第九章通知、公告31第一节通知31第二节公告31第三节投资者关系管理3
2、3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34第一节合并或者分立34第二节解散与清算35第十一章修改章程36第十二章附则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XX股份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公司”)、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T)、中华人民共与国证券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XX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原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XX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元(大写:XX)。第六条公司为永久
3、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二章公司宗
4、旨与经营范围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0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是:o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根据法律、法规与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者许可证件经营。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XX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第十五条公司普通股总数为XX股,由公司全体发起人认购并由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100%。公司有发起人共XX人,均为法人发起人,分别为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方式、认购的
5、股份如下表所示:序号发起人姓名认购股数(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1XXXX%净资产折2XX有限公司XXX%净资产折合计X100%/第十六条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第十七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与回购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与进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能够使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非公
6、开发行股份(包含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十九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能够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与其他有关规定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能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本章程的规定,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的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7、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一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下列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通过,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的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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