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管理章程(DOCX4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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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管理章程(DoCX46页)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与住所2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2第四章公司资本2第一节股份发行2第二节增、减资与股份回购4第五章股份转让5第六章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6第七章股东大会10第一节股东大会的通常规定10第二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2第三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4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6第五节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19第八章董事会24第一节董事24第二节董事会25第九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1第十章法定代表人33第十一章监事会34第一节监事34第二节监事会35第十二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38第十三章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42第一节财务会计42第二节利润分配43
2、第十四章公司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44第一节公司合并、分立44第二节组织变更45第十五章修改章程45第十六章公司解散与清算46第十七章公司通知与公告49第十八章附则5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保护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下列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使权力及职权、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公
3、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能够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与分公司。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满,能够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连续,但是延长营业期限,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延长营业期限,务必于营业期满前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务必存放公司,以备查阅。第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4、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第十条本章程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名单由董事会确定。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与住所第十一条公司注册名称:第十二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改变以上经营范围,但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公司资本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面值为1
5、元人民币。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第十九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按例第二十条发起人的出资分期缴付。首次出资情况: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二次出资情况: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二节股东大会增、减资与股份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与进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能够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东大会决议的其他方式;(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中
6、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能够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与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务必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十四条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能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
7、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权总额的”;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五章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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