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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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努力打造深圳“双中心”,加快形成与城市中心区相匹配的经济、科技、文化等综合功能,建设宜居宜业的国际化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加快转变经济进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有质量的稳固增长与可持续的全面进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进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政府设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下列简称“专项资金”),为促进创新驱动与提升全区社会经济进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第三条设立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作为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根据对扶持类别
2、、范围与对象的不一致侧重,专项资金下设节能减排、经济进展、科技创新、人才工作、绿色建筑、文化产业进展等六个分项资金,区进展改革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人力资源局、住房建设局、文产办分别为六个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有关的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分项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修订、调整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印发。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紧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含评审类资助、核准类资助与专项类资助。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淘汰原则;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原则。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
3、方式与资助额度等,以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下列简称“事前资助项目”),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在项目完成后申请获得的专项资金,应视同其自有资金,由申请单位依法依规安排使用;对单位获得的奖励类资助,主管部门可根据奖励性质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五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进展目标进行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产业进展引导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产业进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与经济进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与各分项资金预算安
4、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三)各主管部门根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批复的分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制定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备案。(四)同一分项资金内不一致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各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与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扶持范围与扶持对象的不一致特点,分别使用评审、核准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与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对象、扶持措施,根据各分项资金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专项资金领导小
5、组由区长任组长,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构成人员包含区法制办、发改、经促、科创、财政、人资、住建、统计、文产办、企业进展服务中心等部门要紧负责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进展服务中心。第九条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分项资金的使用操作规程、申报指南;(二)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有关分项资金下一年度预算与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三)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有关分项资金上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四)审核项目申请,组织开展项目考察、评审与核准工作,提出资金支持
6、意见,处理项目申报单位的质疑或者投诉;(五)会同区财政部门分批次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六)对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将企业违规申报与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七)组织开展分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第十条区企业进展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作为专项资金的综合服务部门,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使用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文件的公布与项目申报受理、公示等有关工作;(二)对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材料进行统筹复核;(三)根据各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四)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印发与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五
7、)负责管理南山区产业进展综合服务平台与南山区产业扶持资金专家库,并根据各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第十一条区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审核各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预算及上年度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二)对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具体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复核;(三)配合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及时安排资金(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二条区统计部门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查有关统计数据,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安排与管理第十三条坚持总量操纵的原则。(一)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二)同一项
8、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扶持;(三)专项资金评审类资助,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资助项目不得超过一个,连续资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四)对区属各事业单位,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专项资金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IOO万元。关于超过上述限制,但主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资助的,该主管部门应向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专项申请。第十四条除外情形:(一)总部落户资助、出口信保补贴、荣誉类奖励、“人才领航计划”资助、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资助、“领航团队”资助、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风险代偿及风险补偿类资助不受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资助金额限制。(二)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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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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