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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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加大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力度2023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3)19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3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3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19日起施行。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和总体安排,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
2、大精神,始终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持续加大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起草了解释。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现阶段惩治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作出了规定,确保司法机关合理确定刑事处罚范围,更加准确有效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相关联的中介组织人员等犯罪,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释共12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强化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危险作业罪的从严打击。实践
3、中,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依法严惩。刑法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由于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本罪适用较少。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12月9日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将尚未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部分危险作业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对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一直存在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刑罚效果的充分发挥。解释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明确规定了强令、
4、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以及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等内容,为各级司法机关正确适用上述罪名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提供规范依据。二是注重对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的依法惩治。近年来,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问题时有发生,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在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系列案等重大案件中,有多名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被判刑。依法惩治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对于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解释明确了安全评价中介组
5、织人员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对如何正确认定刑法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作了列举性和提示性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中依法认定犯罪,准确确定刑罚打击范围。三是进一步明确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求。危险作业罪属于轻罪,构成犯罪不要求造成重大事故后果,适用本罪尤其需要注意宽严相济,切实防止刑罚打击面过广。解释明确,实施危险作业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解释还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对于依法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
6、罚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关联犯罪的犯罪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要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有效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准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总体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做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3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
7、5次会议、2023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12月15日法释(2023)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3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19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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