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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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上证发(2018)6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规范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新股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
2、低于发行价格的80%;(二)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0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等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当日14:57复牌,进入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
3、通过官方网站()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二)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三)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大额申报、高(彳氐)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U氐于)前收盘价(上市首日为发行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
4、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o;(二)连续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新成交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o;(三)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为当日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该成交价申报买入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o;(四)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边申报次数超过3次且申报价格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优买价(卖价)的;(五)连续竞价阶段,以实时最优5档价位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当时该最优5档价位市场总申报买入(卖出)数量的30%并有撤单行为,且当日该情形发生3次以上的。投资者通过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交易的,前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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