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未遂案起诉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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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杀人(未遂)案起诉书检刑诉字第一号被告人,男,岁,省县镇村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市无线电六厂工人,现住市区无线电六厂宿舍。1993年7月因打架曾被行政拘留15天。故意杀人(未遂)罪,1998年7月21日被分局拘留。同年7月23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告人故意杀人(未遂)一案,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被告人于1998年初与被害人赵XX(女,19岁,市路副食店营业员)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1998年5月,被害人赵XX以被告人曾被拘留过为由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后,被告人仍纠缠不休,遭赵XX拒绝后,被告人对此怀恨在心,蓄谋杀人报复。1998年6月,被告人从本市商店购得刀
2、一把(长9.2厘米,宽2.5厘米)随身携带,多次到被害人单位门口堵截。1998年7月19日晚7时许,被告人携带凶器再次到被害人单位堵截赵XX。晚8时30分,赵XX下班骑车回家时,被告人尾随其后,伺机行凶。当赵XX行至路口时,被告人用自行车将赵XX撞倒后,从裤子口袋内掏出刀子,朝赵的腹部猛捅一刀,继而又朝赵的胸部、腹部连捅四刀后逃跑。赵XX被人送至医院经抢救脱险,经医院诊断证明:赵右前胸2.5cm横形伤口并刺破右肺上叶、中叶心包及右心房,心脏伤口约ICn1:手术后见有活动性出血,胸内出血1200cc;赵右上腹2.5Cm伤口,刺破胸壁,腹部内脏未见损伤;胸骨下部有两处ICm伤口,均未穿透胸壁;赵右肩部刀刺伤一处,长约2.5cmo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报告、医院诊断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恋爱不成,竟蓄意行凶报复,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23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严惩。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此致一区人民法院代理检察员:年月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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