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之义务的合理性论证及类型化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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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空间中的特殊地位,为其设置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不仅能够满足实现现代网络治理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解决规制网络犯罪理论困境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设置存在缺乏明确性、缺乏系统性和缺乏类型性的问题。因此,应当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实体性义务和程序性义务划分的基础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终端信息数据的支配控制能力,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进行合理的配置。关键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一、问题的提出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不仅是人类通讯技术的一次重大革命,同时也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据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
2、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互联网不仅为人们的衣食住行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成为人们开启生活、工作、学习的主要阵地。然而,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与互联网相关的犯罪在数量、种类以及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刑法在契合社会现实需求的基础上对网络犯罪作出的回应体现了对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突破。例如,共犯正犯化。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就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具体表现。又如,对片面共犯的承认。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共同犯罪往往放弃了对“共同意思联络”的要
3、求。新增网络犯罪罪名、对传统刑法理论的突破在有效打击网络犯罪、治理维护网络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自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以来,该罪名的具体适用就一度陷入困境。在理论方面,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设立的必要性遭到了质疑。例如,有观点认为,该罪名的设立存在情绪性立法的色彩。在司法实践方面,裁判文书网中目前仅有两个案例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量刑。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适用方面的困境,一方面源于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设置合理性的质疑;另一方面则在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不明确性使具体的司法适用畏手畏脚。因此,本文试图在论证为网
4、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合理性的基础上,分析当前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作出合理的配置。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设置的合理性刑法修正案(九)通过设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虽然当前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内涵和外延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在刑法中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合理性是能够予以证明的。(-)实现现代网络治理的现实需要法律可以界定社会,正如它可以调控社会,但它只能根据社会本身提供的条件来界定社会o社会的发展催生了现代网络治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信息网络
5、安全管理义务的现实需要。这种现实需要主要表现在:第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对网络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不仅影响着我国的社会经济,同时也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互联网在实现技术创新的同时亦创造了三种物质形态,即硬件形态、软件形态以及信息交互网络。由互联网产生的移动支付、电子货币、信息传输等新型产业打破了传统社会中物理时空的限制。因此,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驱动下生成了网络治理新的现实需求。首先,互联网发展下虚拟空间的形成对秩序的维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计算机技术产生和发展的初期,由此形成的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系统仍然表现为现实空间中的物质形态。然而,随着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上的互联
6、网的形成,其构建出区别于现实空间的网络虚拟空间。这种网络空间在具备虚拟性的同时更带有现实性的特征:一方面,网络空间成为了继现实空间之后人们交往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即互联网实现了由单纯的“信息媒介”向“生活平台”的转变;另一方面,网络行为具有了社会意义,网络行为造成的影响可能会延伸到现实的世界。因此,如何维护人们生产生活的“第二空间”,即网络空间的秩序就成为不得不关注的话题。其次,互联网发展下新型风险的产生对风险的防控提出了新的要求。“网络的匿名性、开放性和跨地域性”孕育了现代社会中的一种新型风险。网络不仅具有工具的属性,同时其还具有经营平台、传播媒介、技术平台、虚拟社会以及意识形态的属性。互联
7、网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制造了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风险隐患。而这种新型的风险一旦成为现实则可能会对社会管理秩序、经济安全产生更加强大的破坏力。因此,如何有效地对网络制造的安全风险进行防控就成为网络治理过程中需要予以应对的难题。最后,互联网发展下日益增加的网络犯罪对犯罪的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与社会变动之间的联动性,社会的重大变动总是在犯罪中反映出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由此而衍生出的网络犯罪也成为刑事案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6年-2018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网络犯罪案件共4.8
8、万余件,占到了全部刑事案件的154%。同时,网络犯罪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互联网由“联”字当头向“互”字当头的过渡,传统犯罪呈现出网络异化的特点。其一,在犯罪对象方面,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不仅制造了可以作为犯罪对象的新的物质实体,例如计算机的硬件设备,同时也创造了可以作为犯罪对象的新的数字化虚拟物体,例如计算机系统、虚拟货币。其二,在犯罪行为方面,网络犯罪行为显示出专业性、职业化的特点。例如,将利用木马程序侵入计算机系统作为实施犯罪活动的手段。其三,在犯罪结果方面,互联网的无限延展性使得传统犯罪中的危害结果可能在网络空间中被无限地放大。例如,通过传统的传单、报纸等方式传播虚假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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