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的混合经营与金融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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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金融业的混合经营与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从根本上取决于一国经济的进展阶段、金融进展的状况与政府管理体制的特点。从中国的实际看,尽管分业监管体制成立时间不长,有关部门出于新设机构的激励效应,在监管理念与具体措施上试图表现出令人鼓舞的努力,但这并不能掩盖该体制固有的缺陷,如成立银监会实际上是将中央银行的机构与职能予以分解,只是原中央银行监管模式与职能的延伸。各监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各机构间的协调性等仍需改进,监管存在真空,监管成本过高,各部门之间不协调造成效率缺失等均已日益突出。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其特点针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低水平的状况,为操纵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中国采取了
2、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模式。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为标志,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最终形成。它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有关职责。而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承担上述金融监管职能,着重加强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与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仍保留部分监管职能。由此,银监会、保监会与证监会形成一行三会“三驾马车”的平行配置。随着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的生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基本确立。为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2003年9月1
3、8日,“三会”召开了监管联系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下列简称备忘录)o备忘录包含指导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与工作机制等内容。2004年3月18日又召开第二次监管联席会议,对如何落实国务院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与稳固进展的若干意见等进行沟通、讨论与协商。表1中国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及其职能分工行业年份监管机构职能证券业II1992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证券业、期货W集中统一监管II199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I-1.1995中国人K侬行制定货而政策.维护支付清算体
4、系的整财饿行业监管卜II2003中国根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I1998中国保险业监督竹理委员会对保险业监杼备忘录还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内有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根据其要紧业务性质,由相应监管机构负责。明确就重大监管事项与跨行业、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及时磋商。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进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也分别根据不一致的职责分工,从不一致角度对金融政策、金融机构、金融运行等加以干预。设立上述分业监管体制的初衷在于集中专门金融
5、监管人才,提高监管效率与监管水平,促进金融业内部的平衡进展,培养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但近几年,金融全球化、自由化与金融创新进展迅猛,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日益明显,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习惯。金融改革与进展的多头决策、多头监管模式加剧了各部门在涉及宏观经济调控的货币政策制定、银行业改革、股权分置改革、人民币汇率改革、金融机构的审批与管理、与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计值的债券等金融品种的开发等大大小小问题上的分歧与争议,增加了政策协调的复杂性,加大了协调成本,降低了政策的决策效率与执行效果,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6、。图1金融监管协调组织体系二、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管务必取得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以保证金融监管本身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杜绝随意性,保护客观性与公正性。目前,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很不健全,无法保证金融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尽管各类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达四千多部,但要紧还是依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实施监管,大多是关于监督主体功能划分、以按业务性质监督某一方面市场的法律,实施细则与其他规章制度不配套,这些法律法规不能替代对整个金融体系监督的法律。随着2006年底全面开放金融业服务市场,各
7、金融业务领域存在多种急需解决的问题,立法严重滞后,仍依靠法规、规章、随意性大,主观性强,监管的权威性被削弱,从而引起各监管部门因职责不清,权利不明,导致争夺监管规则的制定权与金融业务的管理权,影响分业监管的有效实施。(二)金融监管体制中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从监管部门来看,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进行监管。但从整个金融市场来看,则涉及的部门更多。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与支付清算体系稳固,财政部是国债发行的要紧管理者,国家进展与改革委员会是企业债券的管理机构,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则管理外汇、B股交易、QFH(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等业务。一方面,不一致机构需向不一致监管
8、部门申请业务许可,执行不一致的监管标准,即使是同一业务,也需获得不一致部门的许可。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缺位,也导致监管的真空与冲突。不一致部门既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又按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交叉监管现象突出,严重制约了金融业务的创新活动。另一方面,金融混业经营态势日趋明显,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务的趋同性与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如储蓄保险、银证通等业务兼具储蓄与保险功能,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而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于一身,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则组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都以控股方式扩张业务领域,使原有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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