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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本合同由(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与(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根据项目法人要求,监理单位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及条文,承担工程的监理服务。兹就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1 .本合同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件”,“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2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1)工程建设监理中
2、标通知书;(2)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件;(3)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4)附件,即:合同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合同附件B项目法人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合同附件C-报酬和支付.(5)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3 .考虑到下文提及的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的支付,监理单位在此向项目法人承诺将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4 .项目法人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5 .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6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
3、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提交监理总结、结清监理报酬后自然失效。7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本页无正文,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章页)发包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职务: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承包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职务: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合同通用条款定义及解释1 .定义下列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1.1 “项目”是指“项目法人/
4、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工程的项目。1.2 “服务”是指监理单位根据合同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1.3 “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1.4 “项目法人”是指本合同所指的委托监理单位的一方以及项目法人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5 “监理单位”是指本合同中所指的,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单位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6 “一方”和“另一方”是指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1.7 “合同”是指包括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件以及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工程建设
5、监理服务合同专用条件以及合同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合同附件B(项目法人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合同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通知书,已正式签订的合同。1.8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1.9 “货币”本项目货币指人民币。1.10 “商定的补偿”是指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根据合同应支付的额外款项。2 .解释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2.2 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2.3 如果合同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3 .服务范围
6、监理单位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合同附件A中规定。4 .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4.1 正常的服务是指合同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4.2 附加的服务是指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4.3 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服务。5 .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5.1 监理单位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5.2 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项目法人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单位应:5.2.1 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合同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监理单位可以接受的。
7、5.2.2 如果项目法人授权,可在项目法人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5.2.3 如果项目法人授权,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项目法人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单位应尽可能快地通知项目法人卜5.2.4 监理单位的任何成员不得与第三方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5.3 监理人员的构成及配备数量,至少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监理任务的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所列人员,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得更换。6 .项目法人的财产任何由项目法人提供或支付的供
8、监理单位使用的物品都属于项目法人的财产,并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单位应将履行服务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及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项目法人的义务7 .资料为了不耽搁服务,项目法人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它能够获得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8 .决定为了不耽搁服务,项目法人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9 .协助项目法人应尽一切力量对监理单位和它的职员以及它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9.1 提供居留、工作所需的文件:9.2 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工作条件;9.3 服务所需物品
9、的购置和运输;9.4 发生意外事件时人员的遣返;9.5 提供与其它单位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单位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9.6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录。10 .设备和设施项目法人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合同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设施、服务人员。11 .项目法人的职员在与监理单位协商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职员中为监理单位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单位处接受指示。12 .其他人员的服务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附件B说明,自费安排其他服务人员服务。监理单位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职员13 .职员的提供由监理单
10、位派往项目所在地工作的职员健康条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所有职员要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应得到项目法人的认可。14 .代表为了执行本合同,项目法人指定一位高级职员为其代表,监理单位指定总监理师为其代表。如果项目法人要求的话,监理单位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法人代表建立联络关系。15 .职员的更换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15.1 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15.2 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责任和保险16
11、 .双方之间的责任16.1 监理单位的责任如果确认监理单位违反了第5.1条,则他应对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项目法人赔偿O16.2 项目法人的责任如果确认项目法人违反了他对监理单位的义务的责任,则项目法人应负责向监理单位赔偿。16.3 赔偿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16.3.1 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16.3.2 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第18.1款规定的数额;16.3.3 监理单位不为不包括在其服务范围内的或监理单位的书面意见内的由于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承包商的任何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
12、承担责任;16.3.4 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17 .责任的期限除非在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项目法人还是监理单位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18 .赔偿的限额和保障18.1 赔偿的限额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28.1条规定的或本合同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
13、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这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方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18.2 例外第18.1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18.2.1 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18.2.2 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合同的开始、完成、变更及终止19 .合同生效从完成正式合同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合同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20 .开始和完成在本合同专用条件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必须开始和完成,但另有双方书面协议的延期例外。21 .更改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更改。22 .进一步的建议如果项目法人书面要求
14、的话,则监理单位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23 .延误如果项目法人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延长时间,则:23.1 监理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项目法人;23.2 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23.3 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24 .情况的改变如果出现按照本合同监理单位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工程师不能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项目法人。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如果履行某
15、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种情况必须给予延长。25 .撤消、暂停或终止25.1 项目法人的通知25.1.1 项目法人至少应在天前通知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合同,监理单位即安排停止服务,并把开支减少至最小。25.1.2 如项目法人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可通知监理单位,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项目法人在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该通知应在项目法人第一个通知发出后天内发出。25.2 监理单位的通知在下述两种情况下,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发出通知至少天后监理单位才可以发出进一步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天后,才能终止本合同。或在其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25.2.1 当在应支付的规定日期后28日,仍未收到那一部分款项时;25.2.2 当根据24条或25.1条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期限已超过日时。26 .额外的服务当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