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责任缺陷期和保修期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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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责任缺陷期和保修期的区别一、工程责任缺陷期和保修期的区别第一,起算点的差异: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第二,法定与约定的差
2、异: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第三,是否竣工验收的差异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
3、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构成缺陷责任期开始的先决条件。第四,维修期限的差异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换言之,上述年限的规定为最低标准,发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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