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责任承担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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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责任承担问题江西新凌公司与上海齐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键词工程总承包可行性研究技术指标发包人要求根本违约问题提出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决策阶段的重要工作,是投资者对拟建项目的决策的依据,同时也是后续设计任务书及设计文件的编制依据。作为发包阶段靠前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来讲,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技术指标对于工程总承包的承包人是否有约束力?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若不符合该技术指标将承担何种责任?值得予以分析探讨。裁判要旨承包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设计方案,其中确定的技术指标是承包人的承诺,承包人未实现该指标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需向发包人赔偿直
2、接损失。但发包人轻信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技术指标,而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不予支持。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新凌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凌公司”)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齐耀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耀公司”)案涉工程江西赣县(谱赛科)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程由新凌公司投资建设,齐耀公司为工程的EPC总承包单位。2009年1月,703研究所、711研究所(711研究所是齐耀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案涉工程联合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中载明,本项目根据谱赛科废弃生物质(甜叶菊废渣)特点以废水、废渣和滤泥为原料进行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被用来发电。工程设计方案:由于废渣、滤泥,
3、固含量高于15驰,因此本项目采用废水渣混合处理的方式,选用改良型UASB反应器为厌氧消化装置。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可发电1440万度,余热利用节约标准煤1.83万吨减少CO2排放5.88万吨,生产有机肥5.6万吨。2009年7月1日,发包人新凌公司与承包人齐耀公司签订了江西赣县(谱赛科)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甜叶菊废渣厌氧消化、沼气发电、沼渣处理。工程承包范围为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服务,但不包括:(1)土建工程、照明、给排水、暖通、消防监控系统,安防监控系统(承包人负责工艺设计);(2)电力部门要求由其提供的设备(承包人负责
4、技术协调)。合同的违约责任为:承包人工程质量经多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且严重影响项目整体性能,则视为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有权根据有关法规解除合同,扣除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2010年4月29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以赣发改能源字(2010)616号文批复赣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对新凌公司投资建设的赣县(谱赛科)生物质发电项目21.063MW发电项目进行了核准。2010年9月,甲方齐耀公司、乙方新凌公司、丙方浙江新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丁方杨建富、戊方陈华阳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主要约定如下:在甲方的调研基础上,甲方依据乙方和谱赛科的原料供应合同,由甲方负责总设计
5、,分二期建设装机容量各IOOOKW的发电机组Z方于2010年5月完成了谱赛科项目全部立项批复手续,并于2009年5月与甲方就谱赛科工程签署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由甲方担任该工程EPC总承包商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2个月内进入发电机组调试发电状态,设备调试的前提条件:乙方应于设备进入调试发电前30日完成附件2中属于乙方工作范围的相关工程,并于设备进入调试发电前取得有关电力公司的并网调试许可。在本协议签署后5个月内完成内部竣工验收,“内部竣工验收”,是指进行验收前30日起连续日进料量根据乙方和谱赛科签订的日供料合同和一期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沼气发电机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达到72小时全功率谱测试上网条件。在本协
6、议签署后,至乙方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80虬设备采购款、相应利息80%以及甲方为实现前述该等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总和之前(该期间为“特殊安排期间设备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均属于甲方。2011年4月5日,新凌公司通知齐耀公司称江西安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虔东分公司承建施工的赣县(谱赛科)生物质发电项目IoKV并网工程将于4月10日完工,开始倒送电,并通知齐耀公司倒送电后进行电厂联调。此后,工程仅在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15日发电上网,发电量总计145,167千瓦时,仅为设计发电量的4.52虬在齐耀公司安装及调试期间,该工程相继发生事故。2010年3月10日,
7、1#厌氧罐发生保温层着火事故1#气柜顶部塌陷事故;2011年6月17日,1#厌氧罐发生罐体顶部穹顶与罐壁之间的焊缝发生180度以上的开裂。2011年6月22日,为解决1#罐的维修问题,新凌公司与齐耀公司有关人员以及专家彭武厚在谱赛科公司办公室召开厌氧罐事故处理现场会;2011年7月26日,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新凌公司发出关于责令赣县(谱赛科)生物质发电项目立即停止试生产进行隐患整改的通知,载明:7月24日现场查看发现沼气工程1#厌氧罐顶部圆周3/4爆裂约50厘米宽,罐内有沼渣冒出,2#、3#厌氧罐也出现不同程度破裂存在安全隐患。并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完成整改。2011年11月,齐耀公司向新凌公
8、司发函称,其已完成合同项下勘察、设计、采购、建设和安装等工作。但由于产气原料耗尽,将导致后续的工程验收工作无法进行,要求新凌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前解决甜叶菊原料的后续供应问题。并要求于2011年11月19日支付齐耀公司设备款8,176,815元,工程进度款4,460,000元。2011年11月14日,新凌公司回复称,因齐耀公司设计、施工均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多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新凌公司对齐耀公司的履约能力表示担忧;新凌公司已经提供充足的原料,如存在原料不足,责任在于齐耀公司油于齐耀公司原因致使至今项目工程无法通过内部竣工验收故还未达向齐耀公司支付80%设备款及工程款的期限。2012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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