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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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贯彻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委办(2023)86号)的规定,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改革,以“亩均论英雄”“创新论英雄”绿色论英雄”为导向,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提升工业企业资源要素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特修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综合评价全市工业宗地和工业企业在资源集约利用以及科技创新、绿色经营、融合发展等方面的
2、综合表现。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工业宗地和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以及数据采集、结果发布、差别化政策实施和服务等。第二章指标体系第四条评价指标及权重设置:集约指标65分,创新指标10分,绿色指标15分,融合指标10分。第五条集约指标65分,主要评价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其中:亩均税收25分,亩均增加值25分,亩均销售收入1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5分。第六条创新指标10分,主要评价企业的科技创新发展水平。其中:创新主体培育2分、研发机构建设2分、科技人员占比1分、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3分、研发经费增幅1分、科技项目承担能级1分。1创新主体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分,江苏省高新技术
3、企业培育库企业、苏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1分。2 .研发机构建设:建有国家级研发机构2分,省级1分,市级0.5分。3 .科技人员占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的得1分,低于10%的不得分。4 .研发经费占销售比重: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企业研发经费占对应年度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5%的得3分,5%以下的按比例得分;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企业研发经费占对应年度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4%的得3分,4%以下的按比例得分;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企业研发经费占对应年度销售收入比重
4、不低于3%的得3分,3%以下的按比例得分。5 .研发经费增幅:企业研发经费增幅20%及以上且金额占对应年度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2%得1分,020%增幅的按比例得分。6 .科技项目承担能级:企业新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1分,新承担市级科技项目0.5分。第七条绿色指标15分,主要评价企业绿色发展相关情况。其中:单位能耗增加值10分、单位污染物排放增加值5分。第八条融合指标10分,主要评价企业信息化和智能化融合、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以及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节水、人才、党建等融合发展情况。累计得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分。1信息化: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应用企业1分、省级以上星级上云企业1分。7 .智能化
5、:省级智能工厂2分、市级智能工厂1分;省级示范智能车间1分、市级示范智能车间0.5分;省级认定首台套1分。8 .专精特新: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2分,省级专精特新企业1分,市级专精特新企业0.5分。9 .服务型制造: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2分,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1分,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0.5分。10 质量:中国质量奖5分、中国质量奖提名奖3分,江苏省质量奖2分,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15分。11 标准:作为第一起草人制订国际标准2分、国家标准1分、行业标准0.5分;参与制订国际标准1分、国家标准1分、行业标准0.5分。12 环保信用:绿色企业1分、蓝色企业0.5分。13 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一级评审2
6、分,通过二级评审1分,通过三级评审0.5分。14 节约用水:国家水效领跑1.5分,省级水效领跑1分,市级水效领跑0.5分;省级载体1分,市级载体0.5分;开展合同节水0.5分;超年度计划用水量扣05分;主要产品单位取水量超定额扣0.5分。15 .人才支撑:引进符合省“双创人才”以上人才计划条件人才的企业1分,引进符合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条件人才的企业0.5分。16 .非公党建:在非公党建“四个一”工程建设中获评的企业1分。第三章评价分类第九条以制造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取得使用权的工业宗地、法人主体运营管理的各类制造业载体为对象,实行按宗地统一计算、统一评价。第十条综合评价得分为各项评价
7、指标得分总和。同一评价宗地(载体)上各主体加分项目统筹共享,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加分,不重复计算。第十一条综合评价基准分为IOO分,按指标权重确定各评价指标基准分。各项评价指标按如下方法计算得分:(一)“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指标。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以“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指标评价值排名前10位企业的平均值为基准值,“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指标评价值在基准值以上的企业得基本分,其它企业按其“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指标评价值除以该指标基准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有销售数据的得基准分,没有销售数据的得零分。(二)其它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亩均销售
8、、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的基准值参照本地区参评企业评价年度该项指标平均值的2倍左右设定。得分按某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除以该指标基准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为避免某项指标对地块(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设定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评价指标基准分,最低为零分。若某项评价指标数据空缺,则该项指标得零分。第十二条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按该企业评价年度实际值计算确定。第十三条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列,按一定比例范围分成A、B、C、C-、D五类。(一)A类(优先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前20%。(二)B类(支持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20%60%之间。(三)C类(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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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工业企业 资源 集约 利用 综合 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