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民法典绿色条款的几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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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民法典绿色条款具有体现时代特色、确认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的历史使命,形成了由绿色原则、绿色物权、绿色合同、绿色责任构成的有机体系,蕴含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中国特色,对环境法学研究提出多重挑战,需要认真对待。关键词:民法典绿色条款实施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之后,中国进入了法典化时代。如何学好、用好民法典,是每一个法律人面临的任务和挑战。对于环境法相关实践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来说,尤其要学会、用好民法典中来之不易的绿色条款,充分发挥这些具有鲜明时代特色、蕴含重大创新精神的特色条款的应有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一、民法典绿色条款的历史使命与担当制定于21世纪的中国
2、民法典承担着体现21世纪的时代特色、展现和确认21世纪的中国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和经验的使命和担当,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中国进入新时代的必然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待,要求我们把实现更好的环境,保障更清洁的空气和水等环境公共物品纳入法律的价值目标和考虑范围。二是实施国家战略的必然选择。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针对当前我国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挑战所提出的战略指引。五大发展理念相互贯通、互相支持,整体推进。尤其是绿色发展理念,强调生态环境保
3、护要树立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符合国家战略发展的需要。三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来看,我们走过了从污染控制到质量规制的阶段,即将步入生态共治的新时代。如何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并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已成为直接调整、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民法典的重要使命。四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举措。作为一个人口、环境、资源大国,以及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生态文明建设趟出新路的发展中国家,民法典的绿色化是中国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在21世纪最新制定的民法典,一定要体现中国智慧、展现中国方案,这也是中国法律人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须承担的历史使命。二、民法典绿色条款的体系构成与价值功能从200
4、0年左右第4次民法典编篡工作启动开始时,如何应对环境问题、制定绿色条款的问题就已提出,并且一直被讨论。经过多年努力,绿色民法典终于制定完成,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齐备的绿色条款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分别发挥着不同层面的绿色功能。(-)通过“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确立新的价值判断标准民法典第9条的绿色原则确立了价值的判断标准,涉及人类对自然的态度、如何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两大基本问题,并分别作出回答:一是在民法中宣示绿色发展理念,确立生态安全价值,协调经济自由发展与生态安全的关系。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配置资源的同时,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多元性;在确认自然资源的经济性价值的同时,承认自然资
5、源的生态价值,并在两个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建立新的平衡;将生态安全纳入民法,在交易安全与生态安全发生价值冲突,又无明确法律规范时,可为司法裁判提供原则性指引。二是在民法中确立生态伦理观,协调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关系。绿色原则为“经济人”注入生态理性,承认个人的行为必须受到环境公平与正义的约束;“经济人”的“自私自利”对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所造成的严重威胁,迫使人们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抛弃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建立环境正义观;将生态伦理纳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民法规范、条款、制度的“绿色化”和相关裁判解释提供依据。(-)通过“绿色物权”制度体系确立环境私益与公益双重保护机制物权编通过部分绿色条款从节
6、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两个角度建立了私益和公益的双重保护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在环境私益保障方面,民法典物权编确立了由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添附和地役权构成的三位一体的绿色制度体系。其中,第288-296条分别就生活中常见的用水、排水、通风、采光、日照及污染物质排放等常见生活性环境问题作出规定,确立了保护公民美好生活环境的底线。第274、286、287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其行使,从小区绿地特别保护、小区公共环境治理、业主合法权益保障请求权等三个方面保障小区业主的环境共同利益,构建共有环境共同保护新机制。第322条和第375、378、379条,通过规定添附制度、完善地役权制度,为节
7、约资源、实现物尽其用提供了民法依据,扩展了环境权益的民法保护范围。在环境公益保障方面,民法典物权编引入公法性内容,确认重要环境要素公有、分层保护环境公共权益。其中,第209、224、225条等确认并扩展宪法有关国有资源的范围,把重要环境要素纳入国家所有范畴,并重申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为从全民利益、公众需要角度分配、管理和保护这些重要资源奠定权属根基。第120、326、346条规定了用益物权行使的生态环境约束,为环境公益保障提供了反向制度激励。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第346条规定的“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指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
8、立,不拘泥于现行法之规定,具有开创性,环保意义重大。(三)通过“绿色合同”规则明确合同履行的环保义务民法典合同编在原合同法基础上新增了四个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为合同领域植入绿色要素,对经济交易活动提出了绿色要求,对生态文明的时代需求作出了制度性回应。这是我觉得最来之不易的条款。具体包括:第509条在现行合同法第60条基础上增加第3款,将绿色原则的正面指引性规定表述为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反向限制性规定,明确合同履行的绿色约束,将绿色原则纳入附随义务体系。第558条在现行合同法第92条“保密”后增加了“旧物回收”义务,扩展了后合同义务的内容。同时,新增第625条,对558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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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 民法典 绿色 条款 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