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教育系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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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幼儿园教育系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XX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XX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引导未成年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劳动教育、生态文明教育;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适时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第二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
2、国家规定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歧视学习有困难、身心有残疾的未成年学生,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开除或者停课、劝退、劝转等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劝返复学工作。第三条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
3、,听取家长对未成年学生保护和教育工作的意见,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建立与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系制度。第五条学校和教师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不得歧视,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以经济手段惩罚违反校规校纪的未成年学生。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书面答复,不得因申辩加重对未成年学生的处分。因违反学校纪律被学校处分
4、的未成年学生,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六条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七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第八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不得以其他课程取代法治教育课程。法治副校长应当配合学校研究制定法治教育
5、计划,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专题法治宣传教育。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生理卫生、心理健康、生命教育、青春期常识辅导和社会生活的指导。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保设施,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寄宿制学校还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对学校内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条学校要不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隐患排查与整改,协调配合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住建等有关部门扎实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第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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