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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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目的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身心健康,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公司计划生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女工的保护和计划生育的管理。3职责1.1 公司办公室负责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2 女工保护和计划生育工作由各车间、科室配合公司办公室共同完成。3. 3在本规定范围内的女职工配合公司完成女工保护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4女工保护工作4.1各车间、部室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职业特点,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
2、动保护,做好对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4. 2各车间、部室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应该给予保护,并确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4. 3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的富余人员。4. 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4. 5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应暂时调做其它工作。4. 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车间、部室应遵守以下规定:4. 6.1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如硫酸、液氨、
3、液碱)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攀高、弯腰、抬举、下蹲性作业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对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应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4. 6.2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经本人同意,公司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4. 6.3怀孕女职工按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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