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回转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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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其中第4条明确了该解释的决定性地位“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在解释中,第3条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贲任归于债权人。由此,此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若对夫妻共同债务未明确界定但夫妻中实际不负债务的一方应有权通过该司法解释寻求救济已是确定,但对于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对不负债务一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回转应如何进行却属空白。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
2、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F,得当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或因约定不明确而致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况较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常因共同共有而处于高度的混合状态,若需要对进入执行程序中的已执行财产进行“分离”,那么,执行回转程序中共同共有房屋处置后如何确定不负债务一方占有比例?巾清执行人已取得清偿的财产是否应当返还?案件已经判决但尚未生效的判决书是否应当依照夫妻债务解释重新组织开庭并更改判决?执行回转中清人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诸如此类的司法实务问题亟待解决,因此,以夫妻债务解释为出发点分析探讨夫妻共同
3、债务的执行回转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1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回转问题的提出在夫妻债务解释出台前,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主要见于2001年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41条的规定在于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效力不以离婚为终结,若已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都负有清偿的义务。即认
4、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是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臼。第24条的规定是将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归于夫妻中的一方,提供给夫妻中的一方证明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的救济途径。此前的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带有推定的性质,即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直接影响夫妻是否承担债务的结果。尽管夫妻事前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这实际上并不利于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为这虽然最大程度地保全了债权人的利益,但随着司法实务中出现越来越多的推定夫妻共同债务,己经使得社会矛用激化,婚姻家庭
5、关系紧张。夫妻债务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将其限定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将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到了债权人身上,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将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至债权人,其意义在于规范夫妻共同债务的乱象,尽可能完善司法公正:同时亦因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共同财产相似的混合性,难以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予以界定。因此,无论对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或是有权机关,夫妻债务解释将举证
6、责任重新分配确实能避免或防止“一刀切”地将债务一律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也为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式和思路。但是,不管规定由债权人来举证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是由夫妻中一方来举证证明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客观来讲都很难达到证明目的。这也是在实务中常出现的情形一夫妻共同债务中实际不负债务一方难以提出抗辩,而债权人则面临夫妻假离婚、假结婚使债权得不到保障.此外,由夫妻债务解释施行而带来的一些问题也值得关注:处在夫妻债务解释施行期间且正在诉讼过程中的案件,虽然已经开庭审理但审理期间夫妻债务解释尚未施行,依照夫妻债务解释的规定应当如何适用法律?案件已经判决但尚未生效的判决书,是
7、否应当依照夫妻债务解释重新组织开庭并更改判决?己生效的判决但其申请再审的时效未过,尚在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内的案件应如何处理?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案件但已过申请再审法定期间应当如何依照夫妻债务解释寻求救济?等等。笔者认为,针对上述问题,夫妻债务解释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以及中清再审的依据,理由如卜.:其一,对处在夫妻债务解释施行期间且正在诉讼过程中的案件,应当依照夫妻债务解释中的规定,对需要重新开庭进行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重新组织开庭后再依照具体的情况进行判决。如影响定案的关键点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上,则需要重新开庭审理。对不需要重新开庭审理的案件,应以夫妻债务解释作为裁判依据作出裁判,原因在于夫
8、妻债务解释明确规定了施行时间,依照施行时间的规定,其应作为裁判的依据。其二,对已经判决但尚未生效的判决书,是否应当依照夫妻债务解释重新组织开庭并更改判决呢?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判决书未生效常出现的情况包含两种:一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的判决书,因尚在公告期内,故判决书未生效,此时若原、被告未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应主动依据夫妻债务解释更改判决内容。原因是人民法院作为中立的角色应贯彻程序正义,若公告期内原、被告未提出异议,在生效后才提出异议的,应当以其他方式来寻求救济。二是上诉案件的判决书因上诉未生效,针对该种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据夫妻债务解释改判。原因在于夫妻债务解释的出台重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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