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委外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与处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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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来(委外)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安全规定,持证施工。服从安全管理,遵守施工安全协议之规定。具体安全要求如下:1.检修办公室有权力指派施工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行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资质审查、确认。其中包括:(1)验证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及经营确认。(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3)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有工程转包。(4)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负责人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5)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和安全经历。(6)审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7)对进行放射源安装、维修及现场无损伤作业的
2、施工队伍,审查其是否有放射作业资质登证。(8)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否决其施工资格。需要招标的项目按招标程序进行。2.施工单位入厂施工前,必须办理下列手续:(1)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安全管理部门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点管辖部门安全技术人员现场安全教育,明确装置的危险性、危险场所和有关注意事项。(2)施工单位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及其复印件交安全管理部门核查备案。(3)工程部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安全条款,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单位人员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规定、服从安全管理。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其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施
3、工单位要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根据法律和安全部的有关规定以及施工要求,为所管辖的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保护品。施工单位制定确保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厂方施工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负的责任。(4)后勤安保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凭“施工合同”、施工安全协议及本人身份证办理“外来施工人员临时入厂证”,要求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姓名、照片与身份证一致,并注明施工区域和有效时间。(5)施工主管部门要有现场施工安全
4、负责人,在施工中所涉及到的装置区域,其所在部门应确定一名施工安全负责人,共同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6)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必须及时通知工程部及检修办公室。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和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厂施工。3.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做到:(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指定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并佩带明显标志。(2)制定落实施工、检修方案、安全防护措施,报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核、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准入厂作业。(3)施工人员必须配备好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准入厂作业。4.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
5、(1)必须佩带由本人照片的“临时入厂证”,在指定区域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证,持证上岗。(2)严禁携带香烟、打火机、火柴及易燃易爆物品入厂;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生产装置区,油罐区等易燃易爆区域。(3)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带好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4)严格执行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施工用火要向用火所在单位(区域)或施工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用火。(5)严禁使用汽油、溶剂油和有毒有害溶剂洗机具、相互作用配件、衣物,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作业必须使用防爆工具。(6)严格执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告知车间同意,经车间及安全部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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