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设施消防栓管理办法.docx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栓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消防设施消防栓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城市消防设施一一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财
2、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城管、供水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由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供水企业按照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实施。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建设。第七条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施工的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的
3、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八条新建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九条消火栓建设数量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第十条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第十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城市 消防设施 消防栓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