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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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消防法及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二)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四)消防通信设施;(五)其他公共消防设施。本办法所称消火栓具体包括:(-)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2、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共用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住房、城管、交通、水利、农业、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负责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政府预算中
3、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单位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数字化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并与住房、建设、城管、交通、水利等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公共消防设施的信息化管理水
4、平。各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消防大数据平台建设应用工作,加强对消防安全数据资源的共享共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意识。新闻、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公益性宣传。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演练等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
5、现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举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消防设施宣传、建设、维护和监督等工作。对在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与其他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编制公共消防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水利、交通等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公共消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
6、当根据公共消防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规划、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在编制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相关规划时,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内容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消防设施专项规划和国家标准建设消防站和消防训练基地,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训练设施。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乡镇(街道)可以单独或者与有关单位联合建设消防站,也可以与消防设施健全的相邻企业签订协议,实现消防资源共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重要港口和岛屿应当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海上消防站。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
7、建、补建、拆除等工作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可以委托供水单位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标准实施。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单位、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未配套建设消火栓的,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到位。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的消火栓由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建设。第十二条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城乡规划区内有海洋、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或者深水井等水利设施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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