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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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实现基础信息业务的通信网络及其配套设施,包括管道、光缆、杆塔、基站、通信机房以及其他配套设备。第三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集中集约、资源共享、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信息化(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文广新、环保
2、、规划、房管、园林、城管、物价、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城乡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全市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通信运营企业、管道建设单位、杆塔建设单位根据全市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全市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同步配套信息基础设施。第八条信息基础设施应当对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第九条编制公共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建设方案时,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信息基
3、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步设计并预留信息基础设施位置。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机构等所属建(构)筑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共区域以及市政设施等应当根据规划,无偿提供必要的场地或接入的便利条件。第十一条建(构)筑物内的信号盲区或者弱区、移动通信话务量高的大型场所、通信网络频繁切换的场所等区域,应当设置通信网络室内覆盖系统。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建设网络室内覆盖系统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二条区分所有权的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信息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主体工程同时实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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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 信息 基础设施 建设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