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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技术要求(试行)来源:水利部网站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的通知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开展全国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资源和生态环境功能,对保障我国城乡居民生活和
2、生产、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地下水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引发了一系列生态环境地质问题。近年来,部分地区结合地下水超采治理,在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局部地区地下水超采问题得到遏制,为全面启动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奠定了技术和实践基础。保障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是党和国家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地下水管控指标是地下水监督管理特别是地下水超采治理的重要抓手,也是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科学划定地下水取用水总量
3、、水位控制指标,明确地下水取用水计量率、监测井密度、灌溉用机井密度等管理指标,推动实现地下水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二、加快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要求,见附件),抓紧开展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水位以及地下水管理控制指标确定工作。要根据规划中各省级行政区规划地下水开采总量,评估到2023年规划目标执行情况,明确2025年、2030年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将控制指标进一步细化分解到县级行政区。存在地下水超采问题的省份,要以县级行政区嵌套超采区为单元,明确2025年地下水目标压采量和逐年压采量。各流域管理机构
4、以二级水资源分区嵌套行政区,对各省份不同水平年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予以复核。地下水超采区要结合规划目标要求及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与目标压采量,确定2025年平水年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和考虑不同来水条件的地下水水位控制阈值。不存在地下水超采问题的地区,以基本维持地下水水位现状为原则,确定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对区域内重点泉域、生态脆弱区以及存在海水入侵、盐碱化等问题的区域,按重点防护区要求确定局部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确定要综合考虑城镇地区、农业种植区、重要基础设施以及重点防护区等防护要求,避免出现次生灾害。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地级行政区为单元,确定2023年、2025
5、年地下水取用水计量率、地下水监测井密度以及灌溉用机井密度等管理指标。地下水超采区将管理指标分解到年。三、规范地下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应以批准的地下水管控指标为依据,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要按照分解后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制定地下水年度取用水计划,并落实到取用水户。加强地下水取用水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确保取用水户按要求合理有序开采。对已经超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取用地下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加强水位动态监控,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地下水水位超出控制指标的情形发生。已开展地下水水位划定工作的
6、地区,相关划定标准与技术要求一致或严于技术要求的,可按原水位划定成果继续执行;不能达到技术要求规定的,应按技术要求予以调整。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地下水预警体系。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推进地下水管理指标落地,不断增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控能力。四、做好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的组织推进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工作机制,抓好责任落实,确保工作落地。要注重发挥好相关部门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11月底前,将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成果报我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对相关工作成果进行复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有关单位对地下水管控指标划定工作成果进行技
7、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实施,报我部备案。我部将在中国水利教育培训网同步开展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技术培训,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将会同各流域管理机构、南水北调规划设计管理局、水资源管理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加强对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跟踪。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水资源司:黄一凡,黄利群电话:010-63203537,010-6320291113911273342,13522820698水规总院:于丽丽、唐世南电话:137200110661
8、5001043261附件: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技术要求(试行)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技术要求(试行)2023年2月1 .总则52 .一般规定63 .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确定73.1 基本要求73.2 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分解83.3 年度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确定104 .区域性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确定124.1 基本要求124.2 超采区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确定方法134.3 未超采区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确定方法155 .局部重点防护区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确定165.1 重点泉域165.2 生态脆弱区165.3 海水入侵区175.4 盐碱化易发区186 .地下水管理指标196.1 地下水取用水计量率1
9、96.2 地下水监测井密度206.3 灌溉用机井密度201 .总则1.1 为指导全国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实现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1.2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我国地下水管控指标的确定方法,适用于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地下水管理指标的确定工作。1.3 工作范围包括平原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和有开发利用与保护意义的山丘区,以及地下水局部重点防护区域。1.4 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可持续利用原则。应在维护地下水良好生态环境,实现采补平衡的前提下,适度合理开采地下水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合
10、理需求,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因地制宜原则。应在综合分析区域水资源状况、水文地质条件、用水需求、生态环境维系、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等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符合区域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的管控指标。(3)统筹兼顾原则。经济社会对地下水资源的需求应与当地地下水资源相适应,兼顾近期与长远需求的合理性,根据相关规划和超采区治理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地下水管控总体目标与阶段性指标。(4)适时调整原则。不同时期地下水管理需求存在差异,应根据水资源配置格局变化,适时调整地下水管控指标,动态管理。2 .一般规定2.1 本技术要求提出的地下水管控指标分为地下水控制指标与地下水管理指标两类。地下水
11、控制指标包括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地下水管理指标包括地下水取用水计量率、地下水监测井密度、灌溉用机井密度等。2.2 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应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等相关文件和规划为基础。3 .3基本概念(1)浅层地下水是指与当地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有直接水力联系的潜水以及与潜水有密切水力联系的承压水,是容易更新的地下水。(2)深层承压水是指与当地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没有密切水力联系且难以补给更新的承压水,是不可更新或更新非常缓慢的承压水。(3)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或由于地下水开采引起地下水水位呈
12、持续下降态势或产生生态地质环境问题的区域。地下水超采区包括浅层地下水超采区与深层承压水开采区。(4)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是指在综合考虑地下水可开采量及经济社会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根据水资源总体配置方案确定的多年平均降水条件下的区域地下水年度允许开采量。(5)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是指根据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以及地下水治理与保护阶段目标,考虑不同降水条件下的地下水水位合理控制阈值。(6)地下水水位年变差是指一个完整日历年内,年末地下水水位与上年度同期地下水水位的差值。地下水水位年变差为正,表示地下水水位上升;地下水水位年变差为负,表示地下水水位下降。3 .地下水取用水
13、量控制指标确定3.1 基本要求(1)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确定工作对象包括矿化度不大于2g1的浅层地下水和深层承压水。(2)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明确的本流域或本省级行政区2023年、2030年规划开采量,确定本流域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辖区内各水资源分区与行政分区不同水平年的地下水(浅层地下水、深层承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3)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考虑不同水文地质单元,可采用水资源分区套地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作为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确定的基本单元。(4)基本单元地下水取用水
14、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元的地下水可开采量,防止出现新的地下水超采区。(5)对于超采区,不应再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同时,应加快地下水超采治理,逐步实现采补平衡;对于地下水基本处于采补平衡状态的地区,地下水开采应维持现状水平。同时,也可根据当地水资源总体配置,适度减少地下水日常取用水量,提高水源储备能力;对于有地下水开发利用潜力的地区,可根据需求与水资源配置方案,适当增加地下水取用水量。(6)深层承压水原则上不作为日常开采的常规水源,只作为战略储备水源或应急水源,严禁新增取用水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减少取用水量,直至正常年份实现禁采。3.2 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分解(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
15、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辖区内所有基本单元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之和不应大于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明确的各省级行政区规划开采量。(2)可采取规划分析法、权重分解法等方法,综合分析,将省级行政区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分解至基本单元。3.2.1 规划分析法规划分析法是在现状基础上,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相关规划成果,以现状为基础,根据水源条件、社会经济需求、水资源配置方案等,测算基本单元某一水平年的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1)收集整理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规划等规划成果资料。在分析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外流域调水和其他水源,预测规划水平年的可供水量。选取地下水可供水量和现状开采量的较小值,作为规划水平年地下水可供水量的初始值。(2)分析经济社会资料,在强化节水、遏制不合理需求的前提下,预测规划水平年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量。(3)根据规划水平年供水量和需水量预测结果,进行供需平衡分析和水资源配置。如果达到供需平衡,供水预测中的规划水平年地下水开采量暂定为其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4)如果未达到供需平衡,适当增加规划水平年地下水开采量,以能满足供需平衡的地下水开采量和不加剧现状超采情况的地下水开采量的最小值作为规划水平年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5)各分区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之和应小于等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