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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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院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业务建设方案任务的有效落实及规范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及医院相关科技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科研协作单位旨在提高基地重点病种临床疗效和研究水平,突出中医药优势和特色;加强基地资源整合和平台建设,为基地提供有效的能力支撑;完善基地运行模
2、式和机制,建立创新的中医临床科研运行模式。第二章协作单位确定第三条根据基地业务建设要求,凡具有一定科研实力,能够形成或提供某一方面协作研究或科技支撑的机构,均可作为协作单位。第四条协作单位的设立由中风病种研究团队提出申请,经相关科室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提交院长办公会及(或)院党委会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程序参照医院现行合同管理办法合同审核会签程序执行。第三章协作机制第五条基地和协作单位签订具体合作协议,明确协作内容和相关权益,建立长效机制。第六条基地和协作单位应根据合作协议,开放相应的资源,促进双方的资源整合和平台建设,研究成果共享。第四章协作任务第七条围绕重点病种研究的中医临床疗效和特色,开展多中
3、心临床研究,共同提高重点病种临床疗效、研究水平和能力,提供循证医学证据,提高研究成果的显示度。第八条通过共建实验室、研究室等形式,共同提高研究技术,完善管理机制,为基地业务建设提供能力支撑,加强基地中医临床研究的平台建设。第九条围绕基地重点病种,提高基地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第十条通过共同培养、人才流动等方式,提高基地研究队伍的层次和水平,进一步完善研究队伍的人才结构。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十一条对于无法履行合作协议和职责的协作单位,研究团队应尽快提出终止协作要求,并按合同签订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终止协议,予终止合作。第十二条对于协作研究涉及相关需要保密的内容,基地与协作单位双方具有同等义务。第十三条协作合同要明确双方“权、责、利”,包含但不限于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属和成果转让等,协作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对科研成果署名、论文发表、专利申请、后续项目申请、成果转让权归属及获益等内容。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第十五条本规定由XX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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