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变更权的适用条件及强度把握——以某制药公司上诉某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为研究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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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司法变更权是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裁量性的行政行为后,基于合理公正的原则予以变更的权力。本文以药品行政处罚一案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司法变更权的适用条件、强度及审查要点等相关问题,致力于有效发挥司法变更权的作用,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监督。关键词:司法变更权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一、基本案情及问题的提出2017年5月,某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区市监局)作出4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制药公司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期间生产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7条的规定对某制药公司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行为按药品管理法第72条的规
2、定,作出没收违法生产并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4万余元、处货值金额3.5倍罚款120余万元,合计罚没款130余万元的处罚决定。某制药公司交纳了罚款并召回相关药品。2017年11月,某制药公司对处罚不服,提起诉讼。原审判决撤销了40号处罚决定。宣判后,某区市监局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二审法院认定某区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处罚幅度明显不当,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变更40号处罚决定中处货值金额3.5倍罚款1,254,213.98元为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716,693.70元、驳回某区市监局的其他上诉请求、
3、驳回某制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对于行政处罚幅度不当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如果某个行政行为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属于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本案可以作出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重作。如果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罚仍然不当,当事人还有寻找司法救济的机会。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是对于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变更可以变更并非一定变更,是否变更要根据案情决定。如果法院直接判决变更行政处罚幅度,实际上等同于法院直接替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因行政执法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一般较大,行政执法中又存在相当多的因素影响
4、处罚幅度的选择,法院如果就个案作出处罚,可能因掌握信息不全导致法院作出的处罚仍然不当。根据目前法律文书公开网上公布的文书情况,大多数案件对于行政处罚幅度的审查,均选择撤销原处罚的判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处罚幅度领域,司法审查普遍存在不敢审不愿审的情况,法院应当在尊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同时,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人民法院具有的司法监督职责。如果被处罚对象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事实清楚的,可以认定该处罚明显过重,结合被处罚对象具有主观过失及各种政策误导的因素,直接变更处罚幅度。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之初,以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价值选择,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变更判决仅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
5、。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变更判决仍仅适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的情形。实践中,行政案件以撤销判决为主,变更判决在行政诉讼中实践运用空间极为有限。前述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针对处罚过当的情形是否启用司法变更权以及司法审查合理性的强度和标准的问题。二、司法变更权的依据及强度把握行政诉讼中,法院依据何种标准和原则审查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理论的重大问题。一般而言认为,行政诉讼针对行政行为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科学理解司法审查合理性的理论基础,对于实践中正确界定司法变更权的适用范围,把握司法变更权的强度和标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司法变更权的理
6、论依据传统观念认为,法院不能审查行政裁量问题,否则视为对行政行为的干预。随着行政权力不断扩张,行政机关具有大量裁量权,不可避免地给公民权利带来威胁,传统理解不再适应于现代行政权力运用及行政法的发展。许多国家纷纷开始放弃传统的裁量不审理原则,转向裁量必须受司法控制主义美国司法审查中的专横、任性、滥用裁量权标准、英国的合理性原则、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比例原则等,均表明了法院可以介入行政裁量。行政诉讼的实践表明,过度限缩法院的审查强度,导致司法裁判对个人权利所具有的最后救济和终局保障作用发挥受限,降低了对公民、组织的保护力度,不符合行政法的发展趋势。现代观点认为,司法变更权的设计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7、,体现了对司法最终原则的维护。即如果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违背了法律上基本的公正原则,从而侵害被处罚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通过司法审查直接变更纠正。(二)司法变更权的法律依据我国对司法变更权的理论和实践争论,从否定说和肯定说到最终形成有限变更说。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确定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查程度是合法性,原则性上排除了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但是行政处罚及涉及其他行政行为数额认定显失公正的案件除外。立法中新旧行政诉讼法均采用了有限司法变更权的观点。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确定了对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结合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以及第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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