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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修订本规则。第二条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在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安委会办
2、公室设在市安监局,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分管领导兼任。第二章组织结构设置第三条市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市安委会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其他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负责市安委会日常工作。第四条市安委会成员由市政府联系安全生产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要领导为市级领导的,则由分管领导担任)。第五条市安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在市安委会的框架下,按专业性行业(领域)分别设立矿山安全专业委员会、危险物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工业制造安全专业委员会、建筑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
3、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旅游安全专业委员会、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校园安全专业委员会、农林渔牧安全专业委员会等12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由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主要领导为市级领导的,则由分管领导担任)。未覆盖的行业领域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部门职责负责。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牵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兼任。第六条变更规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同意,由市安委
4、会印发通知;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同意,由专业委员会印发通知,变更情况抄送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二)市安委会和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变更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第三章工作规则第七条市安委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三)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
5、,指导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六)协调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第八条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二)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工作,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研究解决影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三)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会议精神、决策部署在本行业领域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
6、生产工作调研、监管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的创新,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办法和举措。(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各专业委员会监管范围以外的行业领域,按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和部门职责监管。第九条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市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建议。(三)承办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的统筹、协
7、调、督促、推动事项,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市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四)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五)拟订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和巡查方案,负责全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六)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七)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八)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第十条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组织成员单位研究
8、提出解决专业委员会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及工作建议。(二)协调成员单位间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督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三)承办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四)做好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情况汇总,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意见建议,向专业委员会和市安委会、市安委办报告工作情况。(五)根据本行业领域全国、全省和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事故通报,提出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六)负责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七)承办专业委员会和市安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市安委会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市安委会全
9、体成员会议。全体成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市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市安委会专题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副主任主持召开,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市安委会副主任审定。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的召开,遵照南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二)督查制度。市安委会组织的全市
10、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每年不少于四次,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县级领导干部带队,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三)报告制度。市各专业委员会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年定期两次,向市安委会报告本专业委员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总结及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市安委会每年度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四)通报约谈制度。市安委会每季度向下一级党委、政府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点评,提出工作建议;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对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较大事故多发、发生重大事故和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市安委会或市安委会
11、办公室对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五)签发制度。市安委会文件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第十二条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联络制度。市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市安委会联络员,负责与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二)会议制度。市安委会办公室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联络员会议或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三)检查制度。根据全市安全生产的形势和任务,按照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的部署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定期和不定期以明查
12、暗访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四)报告制度。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度向市安委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及时上报重要工作信息。每月向成员单位通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每季度分析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总体情况。(五)签发制度。市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会议制度。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第一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有关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由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或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请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或主任审定。(二)专项检查制度。专业委员会组织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带队,相
13、关成员单位参加。(三)报告制度。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向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报告履职情况、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的同时,报告所在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每年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四)签发制度。专业委员会文件由第一主任签发;其中:规范性文件或重要文件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第一主任签发后,以市安委会名义印发。一般性文件抄送市安委办。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制度。(-)联络制度。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责任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二)会议制度。承办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联络员会议,会议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三)报告制度。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定期向专业委员会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每半年向成员单位通报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形势。专业委员会重要会议、领导批示、重要工作开展情况等事项及时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四)签发制度。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其中:规范性文件或重要文件经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编号并印发。一般性文件抄送市安委办。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